立法会十四题:打击无牌人士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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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黄俊硕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会计业界人士反映,假冒执业会计师及俗称「艇仔」的无牌审计业务中介人进行无牌审计工作的问题持续多年,严重损害会计业的声誉及市民大众的利益。另一方面,立法会在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正式通过《财务汇报局(修订)条例》,财务汇报局成为会计专业的独立监管机构,并更名为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会财局)。会财局的法定职能于二○二二年十月一日获扩大,负责会计专业的查察、调查和纪律处分工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
(一)自二○二二年十月一日至上月三十一日,会财局共接获多少宗有关假冒执业会计师及艇仔进行无牌审计业务工作的投诉,以及涉及的(i)假冒执业会计师及艇仔人数和(ii)金额;会财局有否就该等投诉展开调查及跟进工作;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自二○二二年十月一日至上月三十一日,会财局有否主动调查,坊间一些以「会计公司」、「审计服务」、「会计事务所」及「特许会计」等名目招揽生意的企业及人士是否属于假冒执业会计师或艇仔;若有,结果为何,以及有否作出跟进行动;若没有调查,原因为何;及
(三)会财局会否制订政策措施或机制打击假冒执业会计师及艇仔,并与其他相关政策局及政府部门(例如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税务局及香港警务处)进行联合执法行动;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经谘询保安局、香港警务处和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会财局)后,现综合答覆如下:
会财局是全面而独立的会计专业监管机构。自二○二二年十月一日实施会计专业新规管制度,会财局的法定职权包括透过注册、发出执业证书、查察、调查及纪律处分,规管会计师和执业单位(即执业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及执业法团)。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588章)(《条例》),只有按《条例》获注册的执业单位才合资格提供审计服务。《条例》第20AAZZL至20AAZZO条订明,任何非合资格人士冒认执业单位、使用若干误导性称谓或提供审计服务,属干犯刑事罪行。
会财局与本地执法机关和金融监管机构已签订合作备忘录,建立个案转介及情报交流机制,以打击有关审计的罪行和失当行为。会财局如接获怀疑有非合资格人士冒认执业单位、使用若干误导性称谓或提供审计服务的个案,而有关人士涉嫌触犯《条例》内的相关刑事罪行,会转交个案至香港警务处跟进。至于非合资格人士以中介形式安排执业单位承接审计服务(俗称「艇仔」),当中也可能涉及非合资格人士干犯冒认执业单位或使用若干误导性称谓等刑事罪行。如果涉案人士是会计师,有可能同时构成《条例》下的会计师失当行为,会财局有权就此向该名会计师施加纪律处分(如撤销注册及罚款等)。
会财局网站备存执业单位注册记录册,供公众查阅,以确定任何人士是否为根据《条例》注册的执业单位并合资格提供审计服务。根据《条例》第20AAZZN条,只有获发执业证书或已注册人士/单位,方可使用特定称谓作宣传。特定称谓/字样包括「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practising)」、「public accountant」、英文简称「CPA (practising)」、英文缩写「PA」、「执业会计师」、「注册核数师」、「核数师」及「审计师」。厘定上述称谓时,已考虑到平衡禁止使用具误导性称谓的需要,以免窒碍从事簿记、税务服务等一般业务的生存空间。
会财局一向重视确保审计质素以保障公众利益,在《条例》下获赋权对执业单位进行查察,以监察执业单位提供的审计服务是否符合专业标准。若以「艇仔」或任何形式安排承接审计项目的执业单位所提供的审计服务怀疑不符合专业标准,会财局在制订年度查察计划时,会采用相称原则和以风险为本,按所涉公众利益的轻重来安排对有关执业单位的查察工作优次。该局如在定期查察中发现有执业单位没有遵守专业标准以及相关法规要求,会就有关失当行为展开调查并施加纪律处分。
由二○二二年十月一日至二○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期间,会财局共接获六宗怀疑执业单位经中介人承接审计项目并提供不合专业标准服务、六宗怀疑非合资格人士提供审计服务,以及一宗涉及怀疑假冒执业会计师的投诉。会财局会按既定程序处理以上投诉个案。若投诉涉及会计专业人士,会财局会评估该投诉是否有足够证据,以根据《条例》展开调查或纪律处分的行动。当中如涉嫌触犯《条例》内的相关刑事罪行,在适当情况下会将个案转交警方跟进。
政府和会财局一直密切监察会计行业的运作情况,并会继续与业界专业组织探讨如何在现有法规的基础上加强保障公众免受误导,鼓励市民和审计服务使用者善用会财局的执业单位注册记录册,查核执业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登记状况,藉教育和培训提升公众对审计业规管的认识以及业界的专业水平。
完
2024年2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