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题:供电事故的惩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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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一月三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颖欣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及生态局局长谢展寰的书面答覆∶
问题:
中华电力有限公司(中电)在本月发生两次电力事故。本月一日,中电青衣牙鹰洲街变电站的设备发生故障。中电报称,其间没有发现电力供应中断,但事故引致短暂电压骤降。据悉,有市民受到实质影响,例如被困升降机及无法正常使用升降机。此外,本月七日,青衣长安邨安湄楼的一条地下电缆发生故障,导致安湄楼部分电力供应中断,影响300多名中电客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管制计划协议》二○二三年中期检讨新增的惩罚机制(该惩罚机制)针对大型供电中断事故,而上述涉及牙鹰洲街变电站的事故并未发现电力供应中断,因此并未触发该惩罚机制,政府会否考虑将该类型事故纳入该惩罚机制的涵盖范围;如否,政府会否考虑优化该惩罚机制(例如把供电不稳等对市民造成实质影响的情况纳入有关涵盖范围),以让两间电力公司(两电)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及提升服务水平;
(二)鉴于据报,上述涉及安湄楼地下电缆事故的「客户停电时间指数」(即每宗大型供电中断事故中,每组受影响客户的「供电中断客户数目」乘以「供电中断时间」后的总和)约为三万多分钟,因此未有触发该惩罚机制,有意见认为,该惩罚机制对该指数的门槛设定(即1 500万分钟)过高,政府有否检视,该惩罚机制对防止两电发生电力事故是否未能起作用、形同虚设;
(三)客户停电时间指数计算方法中的「每组受影响客户」的定义由谁界定,以及所采用的准则为何;政府是否掌握这些定义及准则;及
(四)鉴于机电工程署已要求中电尽快查明上述两宗事故的成因,并分别就该等事故提交详细报告,政府会否对有关报告进行覆查,以确保中电所提供的数据符合实际情况?
答覆:
主席∶
政府十分关注中华电力有限公司(下称「中电」)在二○二四年一月发生两宗非因恶劣天气等外在原因导致的电力事故,影响市民生活及令市民感到忧虑。机电工程署(机电署)于两宗事故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调查及与中电跟进事态发展,并督促中电尽快完成修复工作。
就一月一日青衣牙鹰洲街变电站事故及一月七日青衣长安邨安湄楼供电事故,机电署早前要求中电尽快查明整件事故和成因,并分别在事故四星期及两星期内提交调查报告。其后,机电署在一月八日与中电进行会议,要求中电立即加强检查青衣区电力供应系统,目标于二○二四年一月内完成有关检查,以及检讨全港输配电系统的维修安排。
机电署在一月二十日收到中电就一月七日青衣长安邨安湄楼供电事故及在一月二十七日收到中电就一月一日青衣牙鹰洲街变电站事故所提交的调查报告,现正审视调查报告所述事故的成因及评估建议的改善措施是否适切,以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如有需要,机电署会要求中电厘清报告内容和提供进一步资料。
目前,中电已完成检查青衣区电力供应系统,以及确定有关设备均处于正常运作状态。机电署已对该检查工作进行审核,并没有发现不正常的情况。中电亦会继续进行检讨全港输配电系统的维修安排。鉴于近期电力事故,机电署会加强就两间电力公司(两电)的设施及营运工作进行巡查,以监察其技术及电力安全表现。
就陈颖欣议员的提问的各个部分,现综合回覆如下:
(一)、(二)、(三)及(四)政府能源政策的目标,是确保以合理价格、可靠、安全及有效率地满足市民的能源需求,以及将能源生产和使用对环境所造成的影响减至最低,并促进善用能源和节约能源。《管制计划协议》(《协议》)为政府提供监察电力公司事务的框架;通过签署《协议》,电力公司保证提供足够的设施应付电力需求,并负责提供、营运及妥善维修保养其设施。另外,电力公司必须严格遵行责任,包括在电力供应可靠性方面维持高效率和质素。
根据《协议》,政府与电力公司每年都会就技术、环保及财务方面的表现进行核数检讨,当中包括电力公司客户表现,并设有奖罚机制。其中与供电稳定有关的表现指标包括:(一)「供电可靠性」- 以电力公司于该年度所达到的「平均服务可用指数」为量度标准;及(二)「恢复供电」- 以电力公司于该年度所达到的「平均电网供电复电时间」为量度标准。
政府与两电于二○二三年年底完成《协议》的二○二三年中期检讨。就优化《协议》现有奖罚机制,政府与两电经过多轮磋商后,最终两电同意引入针对大型供电中断事故的新惩罚机制。新惩罚机制(注一)针对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发生的中电电缆桥起火事故等严重大型供电中断事故,依据新订立的表现指数「客户停电时间指数」,详情如下:
门槛 | 对准许回报的罚款调整 | |
中电 | 香港电灯有限公司 | |
30 000 000分钟> 客户停电时间指数>=15 000 000分钟 |
10 000 000分钟> 客户停电时间指数 >=5 000 000分钟 |
-0.015% |
客户停电时间指数>=30 000 000分钟 | 客户停电时间指数>=10 000 000分钟 | -0.03% |
「客户停电时间指数」是每宗大型供电中断事故中,每组受影响客户的「供电中断客户数目」乘以「供电中断时间」后的总和(注二),以分钟表示。「受影响客户」即为受到电力事故而导致供电中断的电力公司客户。引入针对大型供电中断事故的新惩罚机制,与现有「平均服务可用指数」及「平均电网供电复电时间」等奖罚机制相辅相成,以优化《协议》下整体奖罚机制。
《协议》下的奖罚机制以年度结算,而电力公司所有供电中断事故均会纳入计算之中。政府会到访电力公司抽样核实两电在有关年度的核数检讨向政府所提交的相关纪录和资料,包括与供电事故有关的资料,确保电力公司所提交的表现数据确实。
注一:触发此新惩罚机制的事故不会被纳入「平均服务可用指数」及「平均电网供电复电时间」的奖罚计算。
注二:一宗单一事故或可导致多组客户的供电中断而中断时间各异,故须以加总方式得出单一事故的客户供电中断时间总数。
完
2024年1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