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长在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及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联席会议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公众谘询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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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保安局局长邓炳强今日(一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及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联席会议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公众谘询的开场发言:
主席:
《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除了是宪制责任外,亦确实有实际需要。香港曾经历国家安全受严重威胁、尤其是二○一九年港版「颜色革命」所带来难以忍受的惨痛经历,期间香港特区发生严重暴力事件,法纪和秩序恶化,暴徒打着「港独」、「革命」的旗号作恶,经常发生大规模暴乱、纵火、袭击与示威者意见不一的人以及商户;后果是社会难以承受的,大家应该历历在目。
国际形势千变万化,危害国家安全的风险其实每日都存在,一些敌对势力仍然虎视眈眈,例如外国情报机关相继公开表示要积极增加资源针对中国;国家亦不断揭露相关国家和组织的恶行。
我们每日都面对各种国家安全风险,所以我们必须立法,应对持续出现的国家安全风险和威胁。
因此,作为立法的原则,我们有实际需要尽快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尽快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社会各界已有很强的共识,特区必须尽早完成立法工作,尽快堵塞国家安全的缺口。早一日完成立法,就少一日的国家安全风险。我们订定约一个月的谘询期时已作相应考虑和我们觉得是合适的。
此外,香港回归26年多仍未履行这个宪制责任。我们必须尽快履行这个责任。
就此,特区政府已发出公众谘询文件,启动立法的第一步。我们尽快将第二十三条立法这个多年来应做而未做的事情处理好,以便可以凝聚精力全面拼经济、惠民生、谋发展。
我今早在记者会上,就谘询文件的大体内容作了简单的介绍。在接下来的时间,我在介绍立法建议时会较为着重几个大家可能会有兴趣更深入了解的课题。
我们的谘询文件共有九章。
第一及二章阐述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香港特区面对的国家安全风险和立法的必要性,并解释立法原则、考虑因素和研究方法。这方面刚刚律政司司长已作解说。
第三至七章就罪行方面提出建议,涵盖五大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大部分建议都是完善现行法律;此外,我们亦建议按香港特区实际情况和需要,新增一些罪行,以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各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该五章会涵盖的罪行类别包括:
第三章:叛国及相关行为:我们的建议是完善现行《刑事罪行条例》第I、第II部及普通法,将与叛国相关的罪行纳入新订立的《条例》。完善的范围包括将不合时宜的部分删除及纳入一些需要防范的叛国及相关行为(例如危害国家安全分子接受或参与涉及境外势力的操练)。
第四章:叛乱、煽惑叛变及离叛,以及具煽动意图的行为:我们的建议是完善现行《刑事罪行条例》第II部,将这些罪行纳入《条例》。
完善的范围包括调整「煽惑离叛」罪涵盖的煽惑对象,由只涵盖煽惑警务人员、政府飞行服务队成员及辅助警察队成员,扩阔到负责制订及执行政策、维持公共秩序、管理公共财政、维护司法公正,以及具有针对政府部门的法定调查权力的公职人员等。
同时,我们亦建议仿效其他国家的法律,引入「叛乱」罪,处理危害国家主权、统一或领土完整的「暴动」行为,或属一个中国内的严重内乱甚至武装冲突。
第五章:窃取国家机密及间谍行为,这个是一个大家较多关注的课题。
就保障国家秘密而言,我们认为有需要明确定义「国家秘密」,使公职人员、政府承办商及市民大众都能理解什么事项属「国家秘密」。在界定何谓「国家秘密」时,应充分参考国家相关法律中「国家秘密」的涵盖范围。
就此,我们建议就「国家秘密」作详细定义,有关定义于谘询文件第5.8段列出。只有有关资料在符合「没有合法权限下予以披露,便相当可能会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下,才属于「国家秘密」。当然,我们要证明这些罪行时,亦要证明相关的意图。其实这些泄露「国家秘密」的相关法例,在英美,或加拿大国家都有相关的法例,而我们的条例在第5.8段列得很清楚相关的事项,在很多外国的法例内其实没有很清楚列出有什么领域,我们相对上清晰很多。
而考虑了文件中所引述的外国相关法律、现行适用于香港特区的法律,以及香港特区实际情况,我们建议完善现行《官方机密条例》中与「保护国家秘密」相关的罪行及条文,令与国家或香港特区有关的秘密事项受到保护,免受窃取或非法披露,包括在现有与「非法披露」相关罪行以外,新增「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及「非法管有国家秘密」罪。
就与非法披露国家秘密相关的罪行,我们留意到有意见认为在某些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是否应有免责辩护。就这方面,我们想听听大家的意见。听了大家的意见后,我们会作出一些详细考量。
就「间谍活动」,我们建议完善现行《官方机密条例》中有关间谍的罪行,以涵盖现代的间谍活动(例如境外势力透过策动其境内代理人发布虚假或误导信息,藉此干预香港特区的事务)。我们亦建议仿效其他国家的法律,禁止任何人参加或支援境外情报组织或接受境外情报组织的利益。
第六章: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等活动:我们研究外国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行为和透过电脑或电子系统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相关法律,并建议于《条例》中新增此类罪行。
涉及破坏或削弱公共基础设施的严重行为,或者是在没有合法权限下就电脑或电子系统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作为,均会对国家安全构成非常严重的威胁,必须予以禁止。
我们建议在现有罪行(例如破坏或毁坏他人财产,以及不诚实地使用电脑)的基础上,引入新罪行针对此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以有效应对该等行为的风险及增加阻吓力,及打击对电脑或电子系统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七章:境外干预及组织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禁止境外干预方面,亦是大家关注的范畴之一。
我们建议新增「境外干预」罪,禁止任何人配合境外势力透过不当手段,例如隐蔽、欺骗、恫吓、暴力等方式,影响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区政府制订或执行政策或措施,立法会和法院履行职能、以及干预香港特区的选举等。建议罪行的目的是防范境外势力不当地干预国家或香港特区的事务。
就规管组织方面,不少外国政府已设立关于境外影响力机构的登记制度。经审慎考虑后,我们决定不引入外国类似的登记制度。
我们认为现行《社团条例》下基于维护国家安全所需可禁止社团运作的机制,已广为社会熟识和有效,因此我们会保留相关的条文。我们关注现行《社团条例》有关可禁止社团运作的机制,只适用于社团,也不适用于该条例所表列的组织,例如合作社或《建筑物条例》下成立的法团,或一些《华人庙宇条例》下成立的团体,有关情况未如理想,令有些人想危害国家安全时刻意用其他方法登记,以逃避《社团条例》的规管。
为更好防范和制止透过成立现行《社团条例》不适用的组织以危害国家安全,我们建议将《社团条例》相关规定涵盖这些组织,只是扩阔有关规定的应用范围,而没有改变现行《社团条例》的相关规定。
谘询文件第八章,建议就上述某些罪行订立相称的域外效力,当中充分考虑了国际法原则及国际惯例、《香港国安法》罪行域外效力的规定、香港特区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其他国家的现行做法。
谘询文件第九章,提出了办理国安案件经验所揭示的「短板」和不足,例如在复杂的国安案件中,警方需要比处理一般案件较长的时间完成搜证和决定是否落案起诉被捕人,我邀请大家就此课题提出意见,以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
就我上述所介绍的建议,我想指出三点:
第一,特区政府是考虑了外国相关法律、现行适用于香港特区的法律,以及香港特区实际情况,而提出其建议。特区政府在此立法工作中适当地借鉴其他国家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但不会把外国的法律全盘照搬到香港特区的法制内。
第二,我们在制定有关罪行时,会精准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清楚订明构成有关罪行的元素和罚则。控方亦有责任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被告人有相关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被告人才可被法庭定罪。因此,奉公守法的市民不用担心会误堕法网。
第三,我们的立法不会影响市民和商界日常与外国的交流。香港是国际化的城市,与其他国家、地区以及相关国际组织有密切的来往和联系,这些正常的交流受《基本法》和香港特区本地法律的保护。《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旨在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与正常的对外交流有很大的区别。
主席,国家安全是社会繁荣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必要条件。因此,我们藉此谘询,邀请香港市民就我们的立法建议表达意见。多谢主席。
完
2024年1月30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22时1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