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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长与保安局局长就「维护国家安全:《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公众谘询」会见传媒谈话内容(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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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资深大律师和保安局局长邓炳强今日(一月三十日)出席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及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联席会议后,就「维护国家安全:《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公众谘询」会见传媒的谈话内容:

律政司司长:刚刚律政司和保安局团队向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和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简介了《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谘询文件。我听到不少问题,亦听到不少意见,非常感谢议员对我们的鼓励和一些问题。我们会继续很积极与不同界别和持份者保持沟通,详细解释这份谘询文件的内容和立法建议,继续聆听公众声音。虽然谘询只是刚刚开始了一段很短的时间,我们都密切留意着坊间对一些问题提出的意见。我想藉今次机会用很简短的时间回应一、两点。

  首先,我想处理一个我们都听到的问题。有市民留意到行政长官今早的说法,就是我们将会把一些普通法转为成文法,究竟是一个什么概念?其实我们主要针对的,在谘询文件里第3.5段有「隐匿叛国」罪。或者我先谈谈有关概念是什么——普通法的意思其实就是基于一些几百年前英国法庭判例所订立的法律,但问题在于这些普通法的案例已经有很悠久的历史,如何正确解读这些案例,往往产生一些不明确的因素。我们亦考虑到其实这普通法的案例,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包括美国或其他地方,已经更清晰用成文法的方式,将相关法律原则写得更清楚。所以我们今次的做法只不过是——如果用英文来说是codify了common law——将一个法庭案例的原则,用一个更清晰的方法去表述,而内容基本上并没有任何改变,目的只是令相关法律能让市民大众更容易明白。而针对的其实只是(谘询文件里)第3.5段所说的罪名。此外,我们亦知道有很多问题都触及到关于「国家秘密」方面,我将以下时间交给(保安局)局长,向大家再作进一步的解释。

保安局局长:我们从今日的谘询开始,听到很多意见就「国家秘密」这话题较关注。我想说说,就建议的「国家秘密」罪行,在谘询文件5.8段写得很清楚。首先,必须在无合法权限下予以披露,再加上相当可能会危害国家安全,这才是「国家秘密」。即是说,首先你是无合法权限。我留意到特别多传媒朋友可能会担忧这个情况。当我们遇到一些文件时,看见很清楚写着「高度机密」,而且是政府文件,这很明显没有合法权限。至于第二,是否会危害国家安全?我举个例子,原来是有关天气情况,或有关国防部署,很容易就能看出究竟会否危害国家安全,这方面是很清晰的。我们亦多次重申,在证明是否有人犯罪时,必须证明该人是否有犯罪意图,这点亦是非常重要。

  另外,有关于这些泄露「国家秘密」相关罪行,其实在美国、加拿大、英国或很多国家,亦有相关罪行一段很长时间。而在我们今次的法例建议中,除了是要在无合法权限下予以披露,并相当可能会危害国家安全之外,亦提到须涉及5.8段下的七个领域才有机会犯这条罪。相对地,在很多我提及的国家中,没有清晰定义什么是「国家秘密」,就算有,其范围都是很阔,不似我们般有七项很清晰的领域写下来,这情况下(在这些国家)就真的有机会误堕法网了,而我们今次的建议是相对清晰的。

  此外,我们亦听到意见,会不会就重大公众利益有豁免?我们留意到有这声音,我们会仔细研究,究竟是否需就重大公众利益设豁免条款。

记者:想问就建议刑期、扣押时间和陪审团制度,会不会跟从国安法的做法或者会根据什么情况加辣呢?第二,想问未来二十三条的执法会否是由国安公署和警方的国安处去执法?他们在职能上如何分工?最后想问关于国家机密,现在文件说只是一个国防部署,将来会怎样界定一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些所谓「秘密」?

律政司司长:有关「国家秘密」方面,我留待局长一会再作回应。我想说的是你刚刚提到有关陪审员制度,或者其他机制。其实,我们要看看《香港国安法》本身有些相关条文,例如你提到的陪审团制度,在《香港国安法》第四十六条清楚订明,当触及到国家安全的罪行便会适用该条款。这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其实并不限于《香港国安法》之下的四类罪行,所以相关制度是同样会适用于将依据《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立法。其他相关的条款,让我多举一个例子,例如关于保释的条款,《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二条使用的字眼亦同样适用于所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所以是同样适用的。我们一定要了解清楚《香港国安法》本身的写法,究竟是否涵盖一般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至于刚刚提及有关「国家秘密」的事宜,我请局长作回应。

保安局局长:刚才提到几个问题。第一个关于扣留时间,其实在《香港国安法》实施之后,我留意到一些外国例子。在调查国家安全相关罪行时,由于牵涉一些精密的、复杂的、甚至与外国有关的、去用一些隐密的方法去做,我们的调查时间比一般调查案件的时间长。所以我们为了确保有足够的时间作调查,而不会令这些人有机会潜逃或有机会通知其同伙犯罪人,我们觉得应检视究竟扣留时间是否可以延长。我们留意到,在二○二三年,英国的《国家安全条例》内已经有一个延长扣留期至十四天(的条文)。而一些国家,包括新加坡,(扣留时间)甚至是两年,我们会检视究竟我们是否要延长(扣留时间),若是延长,要多久?延长的机制为何?是否由警方处理、由保安局局长批(准)、抑或经法庭程序?这些我们都想听大家意见,从而再去做(决定)。

  第二,有关由什么人去执法?这是香港本地法例,必然是有香港执法权力的人去执法,包括警队、海关、入境处的同事。

  最后,有关「国家秘密」,其实我提过,这是非常清楚,在没有合法权限下予以披露,并相当可能会危害国家安全这两个情况下,再加上有意图及切合了5.8段的七个领域才会有机会犯法。在世界各地都有相关法例,而我们非常清楚讲了七个领域,反观很多其他国家根本没有清晰定义何谓「国家秘密」,甚或不会很清楚地界定范畴。我相信我们这个法例是清晰的,亦不会(令人)误堕法网。

记者:司长,关于你刚提到的「隐匿叛国」,为什么在这么多罪行中唯独这个要转为成文法?除了可以解释得更清楚之外,还有什么考虑呢?是不是在《香港国安法》下的案例仍未足够去说明,让大家清楚有关情况呢?第二想再问关于「秘密」方面,想举其中一个例子,如果将来有人披露了与香港经济或社会相关的秘密的时候,就可能触犯法例,我们作为记者也十分关注,现时并未提到「公众利益」是否能成为一个合理辩解。究竟在今次谘询之后,整个法例可以修改的空间有多少呢?如果传媒真的不断提出这个要求的时候,政府会否接纳我们的要求呢?

律政司司长:让我先回应第一个问题,关于「隐匿叛国」罪,其实是源自英国很多个世纪前的普通法、一个法庭的案例。我们纵观这所谓「隐匿叛国」,在其他普通法管辖区,包括我们参考过的美国和其他地区都已经有,但是他们已不再依赖一些数百年前的案例,而是将之以成文法的方式表述得更加清晰,有关在什么情况之下会构成犯罪这方面,是会表述得更加清晰。我们的做法其实也是依循其他普通法管辖区的做法,将一个有多年历史的案例,亦是一个确立了会触及国家安全的法庭案例,变成一个具有更高清晰性的成文法条文,令市民大众更加容易掌握在什么情况之下才会干犯这个罪行。至于有关「国家秘密」的罪行和公众利益,或者交由局长统一回应。

保安局局长:我亦讲过很多次。首先,有没有合法权限披露,以及是否相当可能会危害国家安全。我们明白到社会上任何人都要遵守法律,不是你有一个特别的工作或特别的身分就有特权,在法例之上,我做什么都可以。不是的。任何人都要守法,但是我们亦明白到某类工作特别容易面对这种情况,所以今次谘询正正会听大家意见。当然是不是多人讲,我们就会改?我们是听道理的,以及究竟实际情况如何及大家的意见如何,从而最后作出建议。这个建议亦再会经立法程序,包括法案委员会,届时大家会再有机会给予意见。多谢大家。
 
2024年1月30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9时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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