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回应传媒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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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于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安排》),是两地民商事司法互助安排的其中一项安排。律政司与最高人民法院于二○一九年订立这项《安排》的目的,就是要回应两地因民生和经贸活动的交流合作日趋紧密,需要一套清晰和全面的相互执行民商事判决机制,减少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提出重复诉讼的情况,更好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
我们留意到有讨论指《安排》生效后,两地法院会就案件的资料或执行情况等相互通报或者交换资料,这是一个谬误。《安排》作为一项两地民商事司法互助安排,只涉及两地民商事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而是否有需要在另一地申请执行判决,完全是当事人的选择,两地法院并不会就案件的情况或当事人提出的执行申请交换资讯。申请执行判决是由当事人主导的,这与现行根据普通法以及相关成文法的原则,申请在香港执行非香港作出的判决是一致的。
另外亦有指在《安排》实施后,「内地的法院判决结果将会自动适用于香港,且在港的资产可被内地直接充公」。 这完全是另一个谬误。当《安排》实施后,内地判决并不会自动在香港生效,在港的资产并不会被内地直接充公。因为内地判决的债权人必须先向内地法院申请有关判决的副本以及证明书,连同其他文件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出申请登记有关内地判决。更重要的是,登记人必须通知判决的另一方当事人,让其考虑是否要按《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向香港法院提出作废登记的申请。如果登记令没有被作废,当事人才可以以内地法院判决为基础,通过其他法律程序进一步申请在香港强制执行相关的内地判决。
事实上,《安排》充分保障及公平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为两地跨境执行民商事判决以及跨境交易提供更清晰和可预见的法律机制,优化营商环境。香港和内地之间建立相互执行民商事判决的法律机制,充分展现「一国两制」基本方针的有效实践,同时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竞争力。
完
2024年1月23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1时00分
香港时间11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