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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监管痛症治疗服务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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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葛珮帆议员的提问和署理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陈百里博士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近日有痛症治疗中心向市民推销痛症治疗服务时,怀疑涉及诈骗和不良销售手法,包括(i)在推销过程中没有提供完整合约及解释合约条文,而只是在顾客付费后才提供内容简单的合约文本,而且合约没有显示正确公司名称;(ii)收到一定数目的投诉后便更改公司名称;及(iii)在顾客不知情下,为其向非银行的「先买后付」平台申请支付服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涉及不良销售手法的投诉数目,以及当中涉及推销痛症治疗服务的数目为何;
 
(二)就上述痛症治疗中心未有提供完整合约或只提供内容简单的合约文本,以及没有透过已作出商业登记的公司收款,政府有何措施打击该等不良营商手法,以保障消费者权益;
 
(三) 鉴于据悉,部分痛症治疗中心的治疗师并非持牌的专业医护人士,对顾客的健康构成隐患,政府会否推出措施加强监管该类提供痛症治疗服务的公司;
 
(四)因应上述痛症治疗中心涉嫌利用先买后付平台作不良销售的情况,政府会否检视先买后付平台的监管机制及加强有关规范,并就先买后付的付款方式制订标准合约;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五)有何措施加强市民了解《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及签订预缴式服务合约时要注意的细节,以提升市民对防范上述不良销售手法的意识?
 
答覆:
 
主席:
 
  经谘询保安局、医务卫生局及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财库局),我们现就问题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香港现时有不同的法例保障消费者权益。其中,《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条例》)涵盖货品及服务,禁止商户对消费者作出某些不良营商手法,包括虚假商品说明、误导性遗漏、具威吓性的营业行为、饵诱式广告宣传、先诱后转销售行为及不当地接受付款,对实体及网上商户的营业行为同样适用。

  由二○二一年至二○二三年十一月底,香港海关(海关)接获有关《条例》所禁止的不良营商手法的投诉数字(括号内的数字为该类别中涉及推销痛症治疗服务的投诉数字)表列如下:
 
类别(注一)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截至
11月底)
虚假商品说明 5 008
( 8 )
4 667
( 9 )
5 168
( 39 )
误导性遗漏 292
( 2 )
177
( 1 )
594
( 2 )
具威吓性的营业行为 189
( 1 )
119
( 4 )
138
( 5 )
饵诱式广告宣传 14
( 1 )
5
( 0 )
7
( 0 )
先诱后转销售行为 12
( 0 )
2
( 0 )
4
( 0 )
不当地接受付款 1 483
 ( 0 )
1 103
 ( 0 )
12 484
(注二)
 ( 3 )
 
(二)就有市民举报指一间连锁痛症治疗中心以不良营商手法销售预缴式疗程,涉嫌违反《条例》,海关人员于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到涉事痛症治疗中心的分店进行调查,包括向其负责人和职员进行问话,亦在现场取走一些与购买疗程有关的文件、相关职员的资料等,以作进一步调查。如海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有任何违反《条例》的情况,会果断采取执法行动。
 
  与此同时,如发现案件有诈骗成分,警方会按既定程序跟进。

(三)目前,有13类医护专业人员须先经法定注册,方能在本港执业(注三)。现行法例禁止有关专业人员未经注册执业,以及非法使用注册医护专业名衔的行为。注册医护专业人员的专业行为由相关医护专业的法定管理局及委员会规管。如市民欲对个别医护专业人员的专业行为提出投诉,可向相关管理局及委员会提出,管理局及委员会将独立处理。
 
  为了避免市民寻求不当方法以治理某些病况,从而保障公众健康,《不良广告(医药)条例》(第231章)禁止/限制任何人发布相当可能导致他人以预防或治疗条例内附表一及二所订明的疾病或病理情况而使用任何药物、外科用具或疗法的广告。卫生署有既定机制审查广告,如发现内容涉嫌违反该条例,定会依法处理。此外,如提供痛症治疗的处所属涉及注册医生及/或注册牙医执业的私营医疗机构,该处所属《私营医疗机构条例》(第633章)的规管范围,并须符合有关牌照的条件。根据《私营医疗机构条例》第10条,任何人不得在没有牌照的情况下营办日间医疗中心,违者可处第六级罚款(即10万元)及监禁三年。《私营医疗机构条例》第92条在实施后亦将禁止任何处所在未有法律规定或准许的情况下,使用某些名称或描述,显示该处所提供的服务,属在私营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痛症由不同原因引致,有可能是严重疾病的病征。政府提醒市民应征询注册医护专业人员意见,以免延误诊断及治疗。

(四)现时,香港已有一定的措施规管「先买后付」服务。具体而言,银行如提供「先买后付」服务,须遵从香港金融管理局订立适用于个人信贷产品的监管规定,以及就「先买后付」服务发出的指引。

  至于其他非银行机构提供的「先买后付」服务,根据《放债人条例》(第163章),任何人在港经营放债人业务必须申领放债人牌照,并遵从牌照条件。若有关非银行平台的业务没有涉及向用户提供贷款,他们便无须在现行的金融体系下向政府或监管机构申领牌照。现时,市场上已有一间「先买后付」的非银行平台领取了放债人牌照。

  公司注册处已发信予提供「先买后付」服务的非银行平台,提醒他们若其业务涉及向用户提供贷款,须向公司注册处申领放债人牌照。如发现有营运者无牌经营放债人业务,公司注册处会积极跟进,并将个案转介警方采取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规行为。此外,财库局会加强与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的合作及情报交换,进一步保障消费者权益。财库局会持续透过公众教育活动,向大众宣传审慎理财的讯息。

(五)海关作为《条例》的主要执法机关,一直积极透过执法行动、合规推广及推行宣传教育,三管齐下,打击不良营商手法。

  在执法行动方面,海关获赋权就不良营商手法进行刑事调查和检控。由二○二○年至二○二三年十一月底,海关完成了491 宗调查,并完成了288宗检控个案,其中被定罪的个案达261宗,成功检控率超过九成,涉及不同行业。被法庭判监的个案达79宗,被判入狱人数41人,其中一个个案涉及健身中心职员以具威吓性营业行为销售健身服务合约,当中一名涉案的职员被判监禁27个月,为《条例》生效以来被判处的最重监禁刑期。另外,罚款个案达157宗,金额由500元至16万元不等。法庭就检控个案的判刑,能够对不良商户产生阻吓作用。

  在合规推广方面,由二○二○年至二○二三年十一月底,海关为不同业界合共举办了83场外展讲座、研讨会和会议,加强业界了解《条例》下的法律要求及遵从《条例》而应采取的措施。
 
  在宣传教育方面,海关积极推行有关工作,包括于节日派人员到各热门旅游购物区巡逻及派发宣传单张,并于官方社交媒体平台(包括抖音及微信帐户)发布「精明消费」小锦囊及宣传视频,以加强消费者对不良营商手法的认识及推广「精明消费」的概念。就预缴式消费,海关亦不时提醒消费者应光顾信誉良好的商户,在作出预缴式消费决定前要谨慎考虑,并于购买服务后保留交易单据及相关纪录,以供日后有需要作出申诉时作为基本资料。
 
  另一方面,消委会一直致力研究和倡导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并根据《消费者委员会条例》(第216章)履行法定职能,包括接受及审视消费者就货品及服务作出的投诉,并向他们提供意见。消委会亦一直透过不同途径,向消费者提出与预缴式消费相关的消费警示及建议,例如在其出版的《选择》月刊刊登有关预缴式消费的调查文章,提醒消费者进行预缴式消费前应先了解退货安排及退款保障等条款细则,以及透过报章、电台及电视台等不同媒体的访问,提醒消费者遇上购物争议时需注意的情况。

注一:根据《条例》所禁止的不良营商手法作分类。
 
注二:当中11 546宗涉及同一网店的投诉。
 
注三:该13个医护专业为医生、牙医、护士、中医、物理治疗师、职业治疗师、医务化验师、视光师、放射技师、脊医、牙齿卫生员、助产士和药剂师。
 
2024年1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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