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七题:暂缓追讨欠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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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洪雯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的书面答覆:

问题:

  财政司司长在二○二二至二○二三年度《财政预算案》中,宣布透过立法实施暂缓追讨欠租安排。为此,《商业租户短期保护措施(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条例》(第644章)于二○二二年五月一日刊宪生效。第644章在三个月的「保护期」(即二○二二年五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期间延迟业主对欠租的租户采取某些行动(包括终止有关租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上述保护期结束至今,有关业主入禀法院向商业租户追讨欠租的个案宗数为何;

(二)自上述保护期结束至今,遭有关业主入禀法院追讨欠租但无力偿还欠款而结业、清盘或被终止租赁的商业租户数目为何;及

(三)有否检讨,暂缓追讨欠租安排对社会各持份者的利弊?

答覆:

主席:

  就洪雯议员提问的各部分,现综合回覆如下。

  2019冠状病毒病第五波疫情在二○二二年农历新年前后大规模爆发,其规模及严重程度前所未见,政府为此收紧社交距离措施,以保障大众卫生生命安全。当时不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陷入经营和周转困难,而租金是中小企经营成本的一个重要部分。有见及此,财政司司长在二○二二至二○二三年度《财政预算案》中宣布透过立法实施暂缓追讨欠租安排,禁止业主在三个月的保护期(即二○二二年五月一日至二○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期间,对指定行业未能如期缴交租金的商业租户采取终止租赁、中止提供服务或其他相关法律行动。《商业租户短期保护措施(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条例》(第644章)(《条例》)于二○二二年五月一日生效。《条例》旨在为受影响行业的商业租户提供喘息空间,一方面使他们不会因无法如期缴付租金而遭业主采取法律或其他行动追索以致被迫结业,另一方面提供机会让业主和租户在此期间透过协商订立双方同意的租金安排。

  根据《条例》,如在保护期或在租赁生效当日(如租赁是在保护期内开始生效),就任何完全或主要用作指明处所(注释一)的有关租户,倘若在保护期期间内没有遵照租约缴付租金,有关业主在保护期内不得就(或继续就)未缴付的租金采取某些追讨欠租行动(注释二)(倘若该等行动经已展开但尚未完结,则须予以搁置)。在保护期结束后,业主可向租户追讨累计的欠租,租户也须按租约缴付拖欠的租金。

  根据差饷物业估价署的纪录,自二○二二年五月一日(即《条例》生效)以来,有一宗涉嫌业主在保护期内采取有关追讨欠租行动的检控个案,该名业主亦已在法庭上认罪。此外,资料显示在二○二二年八月至今,全港公司清盘呈请的宗数并没有急速增加,平均每月46宗(截至二○二三年十二月)。

  暂缓追讨欠租措施是非常时期推出的非常措施,目的是避免出现大规模的中小企业倒闭,令到最受疫情影响的较低收入人士失去工作。政府在推出暂缓追讨欠租措施时,预计约有13万家中小企可受惠于该措施,我们相信措施已达到协助保障就业和维护香港经济元气的作用。事实上,某些其他海外司法管辖区在疫情极度严峻时,也有推出性质相若的措施。

注释:

一:根据《条例》,指明处所包括《预防及控制疾病(规定及指示)(业务及处所)规例》(第599F章)第2条所订的表列处所(不包括邮轮及超级市场)、餐饮业务处所、幼儿中心、幼稚园、私立小学日校及私立中学日校、零售店铺、补习学校,以及用作提供兴趣班、经营旅行代理商业务、经营邮轮业务、职业介绍所业务和洗衣业等一系列的处所等。

二:根据《条例》,业主不得向租户采取多项追讨欠租行动,其中包括从有关业主持有的按金中扣除租金、行使重收权或没收租赁权、针对有关租户在法院提出诉讼,以及针对有关租户提出破产呈请或清盘呈请等。



2024年1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