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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罚款逾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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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业主由于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上周于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逾十二万元。

  有关个案涉及元朗新田蕃田村一幢五层高的僭建村屋。由于该屋宇不会获得地政总署发出的豁免证明书,不属《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第121章)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而有关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有关业主发出清拆令。

  由于有关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检控,并于上月二十九日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十二万三千六百八十元。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一月三日)说:「僭建物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2024年1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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