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在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会议就香港与内地相互强制执行民商事判决机制的最新发展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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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资深大律师今日(十二月十八日)在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会议就香港与内地相互强制执行民商事判决机制的最新发展的开场发言∶

I. 最新发展

  多谢主席。于二○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为实施《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条例》),我们已经向立法会提交了两条附属法例,分别是:

(1)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订立的、为《条例》的常规与程序订立细则的《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第645A章)(《规则》)。有关《规则》的拟定已经经过公众谘询,而公众谘询后作出的技术修订,两个专业团体包括香港律师会和香港大律师公会都分别知悉,并无提出异议。

(2)由律政司、即我本人订立、为《条例》及《规则》订明生效日期的(「《生效日期公告》」),即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根据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共识,相互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条例》及附属法例将于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生效。

  为便利法庭使用者,司法机构计划颁布新的《实务指示》,以就《条例》下的常规及程序作出指引。司法机构正就《实务指示》谘询持份者,计划在《条例》和《安排》生效前适时公布。

II. 新机制好处

  新机制将优化两地目前相互执行民商事判决的机制,减少当事人重复提出诉讼的情况,更好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

  我们估计,如果不同债权人例如银行、财务借贷公司,对债务回收率将会有更大信心,将可刺激商业借贷活动,不同商界朋友将更容易获得更充裕的营运资金,并进一步鼓励投资活动。

  另一方面,一般市民在日常生活,例如产品买卖、个人侵权行为或意外等不同方面,也可能须要透过官司向其他人追讨赔偿。让我简单谈谈两个情况:

(1)第一,提交香港判决往内地申请执行,即向北的情况,如果当事人得到了香港的判决,但被告的资产主要在内地,在《安排》生效后,当事人便可以透过《安排》下的程序在内地申请执行香港判决,而不须在内地重新提起诉讼。

(2)另一方面是提交内地判决来港申请执行,即南向的情况,其实也是相类似。当事人可以透过《条例》下简单的登记机制,针对被告在港的资产执行内地判决,免却重复提出诉讼的费用及时间。

  就执行跨境民商事判决,新机制订立比一直沿用的普通法更为清晰,亦列出更清晰的执行条件,而涵盖的判决种类又比现时已经实行的《协议管辖安排》的《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香港法例第597章)更为广泛,甚至包括国际公约《海牙判决安排》明确排除的知识产权判决来得更为广泛。

  我们相信,更加成熟的跨境执行制度将可令当事人选定香港法院作为部分牵涉内地资产的官司的协议管辖法院,因而刺激对香港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的需求,巩固香港作为超级联系人及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地位。

III. 宣传活动及计划

  在准备《条例草案》及《规则》拟稿及进行相关谘询期间,我们已经进行多场讲座并刊登不同文章,向持份者、各界人士,包括商界、法律界及学术界及公众介绍《条例》下的机制的要点。

  在《条例》和《安排》生效当日(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律政司将与最高人民法院在香港会议展览中心合办研讨会。我们估计研讨会将吸引大量嘉宾出席及于线上参加。

  此外,律政司已经设立专题网页宣传新机制。我们亦准备了宣传单张,并将在香港和内地经济贸易办事处派发。

IV. 澄清谬误

  我想借这机会再谈谈,在二○二三年十一月中旬,我留意到有评论对《安排》的内容表达了错误及具误导性的理解。我们已经透过不同渠道,包括传媒访问及社交媒体,即时更正这些对《安排》的误解,并就《安排》下机制的运作作出澄清。

  我希望有两点再重申。

  谬误(一):有评论错误指出,根据《安排》,内地的判决会「自动适用于香港」,而香港法院「可以根据内地的判决结果,不用重新审理,直接强制冻结『当事人』的香港资产」。

  这是完全错误的理解——当《安排》生效后,内地判决并不会在香港自动生效,因为内地判决的胜方必须首先向内地法院申请有关判决的副本以及证明书,连同《条例》订明的其他文件,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出申请,登记有关判决。

  而提出申请后,香港法院必须信纳该判决符合《条例》的要求,例如该判决是真确及在内地已经生效,才可发出登记令。

  更重要的是,登记人必须通知判决的另一方当事人,让对方有机会考虑是否要按《条例》向香港法院提出作废登记的申请。为保障另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条例》亦清晰和具体地订明了作废登记的理由,包括当事人在内地未被传召出庭或未获得合理机会抗辩、该内地判决是以欺诈手段获得,或者当事人早在内地法院受理案件前,已经在香港就同一诉讼因由展开法律程序等。

  如果登记令没有被作废,当事人才可以以内地法院判决为基础,通过其他法律程序进一步申请在香港强制执行相关的内地判决。

  谬误(二):有评论错误指出两地将会根据《安排》「共享司法信息」。

  事实上,《安排》只涉及两地民商事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而申请人必须向原审法院申请判决书副本和证明书,再提交予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这个申请执行判决的机制绝非由两地司法机关交换资讯,因此并不会出现「共享司法信息」的情况。

  而且,当事人须要就跨境执行自行提交申请文件,在香港并非新鲜事:香港不同现行条例以及普通法下的机制,均有类似安排。

  再者,《条例》的基本原则,包括上述的登记作废理由,与国际通行的规定相符,包括例如二○一九年《海牙判决公约》等。

  所以我借此机会再澄清坊间一些曾经流传过的误解。多谢主席。



2023年12月18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7时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