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理专员对TNG(Asia)Limited违反《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采取纪律处分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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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十二月十八日)宣布已根据《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香港法例第584章)(《支付条例》)完成对TNG(Asia)Limited(TNG)的调查及纪律处分程序。金融管理专员对TNG违反《支付条例》第8Q条,未能符合其附表3第2部第6(2)(b)条(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措施)及第5(1)(d)条(审慎及风险管理)的最低准则,处以谴责及1,575,000港元罚款。
   
  是次纪律处分行动(注一)是根据金管局的现场审查及进一步调查的结果而作出的。金管局发现:
 
  1. 在二○一九年二月至二○二○年七月中旬期间,TNG未有健全和适当的管控制度,以确保遵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适用)(《打击洗钱指引》)关于交易监察的有关段落(注二);
  2. 在二○一六年八月至二○二○年八月期间,TNG未有稳健的管治安排和有效的风险管理框架,以遵守《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监管指引》(《持牌人监管指引》)的有关段落(注三);以及
  3. 在二○一六年八月至二○二○年八月期间,TNG未有稳健的内部管控制度,促进有效及具效率的运作,及防范或及早侦测到异常情况,以遵守《持牌人监管指引》的有关段落(注四)。
 
  在决定上述的纪律处分行动时,金融管理专员已考虑所有有关情况及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 调查结果的严重性;
  2. 需要向TNG及业界传递明确的阻吓讯息,以表明(i)健全和适当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管控制度及(ii)适当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以管理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的运作所产生的风险的重要性;
  3. TNG在得悉金管局所指出的缺失后已采取补救措施(包括一些应金管局要求而采取的措施),以及加强其相关的管控制度;以及
  4. TNG过往并无遭受纪律处分的纪录,并以合作态度解决金管局的关注事项。
 
  金管局助理总裁(法规及打击清洗黑钱)朱立翘表示:「对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而言,稳健的管治安排和内部管控制度,以及管理层和员工强烈的合规意识,是有效风险管理框架中非常重要的支柱。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应参考金管局的相关指引及通告,采用合适的管治制度及内部管控以管理其运作风险,并为员工提供足够的培训。」
 
注一:上述纪律处分行动是根据《支付条例》第33Q条而作出的。
注二:《打击洗钱指引》(二○一八年十月版)第5.10段及5.14段。
注三:《持牌人监管指引》(二○一六年九月版)第3.2.1段及4.2.1段(关于管治安排及风险管理框架)。 
注四:《持牌人监管指引》(二○一六年九月版)第4.3.1段(关于内部管控制度)。 



2023年12月18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