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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长谈警务处依法通缉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的窜逃人及黎智英案(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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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邓炳强今日(十二月十五日)下午在铜锣湾出席活动后会见传媒的谈话全文:
 
保安局局长:各位香港市民,各位记者朋友。首先,我想就昨日(十二月十四日)警方再通缉五名逃犯一事作补充。首先,这五名「走佬」的逃犯,在他们潜逃期间继续进行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乞求外国政府对中央和特区官员,甚或司法机构人员作出「制裁」。另外,他们发布一些(涉嫌)煽动分裂国家、煽动危害国家安全和颠覆国家政权的影片。他们亦宣扬接受武装训练,甚或组织武装力量,以对抗或反对特区政府,甚至进行(鼓吹)「港独」。这全是违反《香港国安法》及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我们的通缉行动全是基于证据,全是基于检控政策,从而得出要通缉他们的结论。
 
  这些逃犯以为「走佬」去外国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甚至有一、两名(通缉犯)自恃持有外国护照,(我们)对他们无可奈何。我想告诉大家,《香港国安法》具域外效力,无论你在哪里违反《香港国安法》,无论你等多久,你都是一个通缉犯。在这一刻,可能有外国政府因为你是他们的「走狗」而保护你、包庇你。但当你失去利用价值时,你就将会是一只弃卒,你永远都是通缉犯,像过街老鼠一样不能见光,更令你的家人蒙羞,面目无光。
 
  我再想讲讲,我留意到一些英美国家,就我们根据证据所进行的通缉行动抹黑我们,其实这些国家自己也有国家安全的法例,特别是英国才刚刚通过了国家安全条例,是非常「辣」的,(难道)你就可以有这个法例,我们就不可以根据我们的法例和证据去通缉这些罪犯?这正是双重标准。我希望这些国家停止包庇这些逃犯,亦不要再干涉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据法例所做的行为。
 
  另外,我想再提提大家,在过往几日内,警方一共拘捕了两男两女(共)四名人士,他们涉嫌在网上众筹,为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通缉犯提供金钱资助。这些通缉犯包括「叫人冲,自己松」的许智峯,以及「现代汉奸」罗冠聪。四人被警方以「资助他人实施分裂国家罪」拘捕。我想提醒大家,资助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人去进行他们的行为,可能要负上刑责,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在这里我想讲讲,下星期一将是黎智英案件开审的日期,(案件)将会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开审。以往在审理这些案件时,我们留意到很多人自称为「旁听师」,骚扰检控人员、大声喧哗,甚或会跟随律师进出洗手间作出滋扰行为,并在法庭内大声叫嚣影响法庭审讯进行。有见及此,警方已与司法机构作出协调,将在法院对访客进行X光机检查,当中包括被告、旁听人士、律师等均须接受检查,警员亦会在法院周围加强巡逻,并派出爆炸品搜索犬。
 
  我在此警告如任何人企图骚扰审讯进行,或企图恐吓任何有份参与司法过程的人员,我们不会犹豫,定会即时采取果断行动,多谢各位。
 
记者:黎智英案受广泛关注,请问警方将派出多少警力,及会否加强在法院内的搜查?另外,就昨日拘捕的四名人士,外界担心界线该如何界定,譬如会否在网上「赞好」一些言论亦会遭受影响、误堕法网?抑或是一些金钱上的交易才会构成相关罪行?
 
保安局局长:有关下周一的黎智英案,我们是基于过往发生过的许多事,包括所谓的「旁听师」、甚或「送车师」包围(载)罪犯离开法庭(的囚车)、不断拍打车身等,为针对这些会危害他人及影响审讯的行为而作出相应行动,包括作出搜查及设置X光机。
 
  另外,究竟在什么情况下才算是资助这些危害国家安全的人?其实界线非常清楚,绝不含糊。如果你知道某个人干犯了或涉嫌干犯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你明明知道但还捐钱给他继续进行这些行为,你就可能犯法了。
 
记者:想问问昨日国安处说警方与被捕人商讨保释条件是「有倾有讲」,周庭北上以换取赎回护照一事是否属实?也想问最近有很多反修例事件已被定罪的人士也会出现在一些节目中,其实这些安排由谁提出?是不是仿效内地电视认罪的做法?未来会否有更多这些安排?
 
保安局局长:首先,就周庭事件,由于我们不排除日后可能会对她有一些检控行动,所以之前发生的细节,将来可能在法庭上用作证供,我不方便在这里透露太多。但我认为周庭利用了我们企图给予机会年轻人的善心,并出卖她的诚信,我相信她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感到羞耻。另外,刚才提及以前犯事的人现在真心悔改,在镜头前分享自己的感受,亦希望提醒年轻人勿堕法网,我认为这是非常祟高的做法。如果任何人将别人善意、祟高的分享说成不好的事,我认为这是对他们真心悔改的侮辱。
 
2023年12月1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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