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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七题:雇佣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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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林振升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孙玉菡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于《雇佣条例》(第57章)下的雇佣保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劳工处共处理多少宗雇员就「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而要求复职或再次聘用的申索个案,并按以下个案性质以表列出分项数字:

(i)怀孕或放取产假期间遭解雇;
(ii)放取有薪病假期间遭解雇;
(iii)因工受伤后及在决定/协议及/或获清付《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下的补偿前遭解雇;
(iv)因行使职工会权利而遭解雇;
(v)因作证以协助执行有关的劳工法例而遭解雇;及
(vi)因其他原因而遭解雇;

(二)第(一)项所述的申索个案中,有多少宗所涉及的雇员的月薪超过24,000元;

(三)第(一)项所述的申索个案中,(a)经劳工处调停后获解决或雇员决定不再追讨的个案数目,以及(b)雇员在劳资审裁处(劳审处)提出申索的个案数目(按以下申索的结果以表列出分项数字):

(i)雇员撤回申索;
(ii)在双方同意下以金钱补偿解决;
(iii)劳审处作出复职的命令;
(iv)劳审处作出再次聘用的命令;
(v)雇员被裁定败诉;
(vi)被下令无限期押后;及
(vii)尚未有结果;

(四)第(三)项的第(iii)及(iv)项所述的申索个案中,有多少宗所涉及的雇员的月薪超过24,000元,以及有多少宗所涉及的雇主没有履行有关命令将雇员复职或再次聘用有关雇员;

(五)鉴于根据第57章第32NA(1)(b)条,没有履行劳审处作出的复职或再次聘用命令的雇主,须向有关雇员支付一笔指明款项,在第(四)项所述雇主没有履行有关命令的个案中,有多少宗个案的雇主没有向有关雇员支付该笔指明款项而遭当局检控;及

(六)有否检讨和考虑提高第57章第32NA(1)(b)条的指明款项的款额上限;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林议员的提问,经谘询司法机构后,现回覆如下:

(一)至(三)二○一八年至二○二二年,劳工处共处理40宗雇员根据《雇佣条例》下「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保障要求复职或再次聘用的申索个案,其中15宗所涉及雇员的月薪超过24,000元。有关个案按类别及结果划分的分项数字载于附件。

(四)及(五)劳资审裁处于上述期间没有作出复职或再次聘用的命令。

(六)《雇佣条例》第32NA(1)(b)条有关雇主因没有遵从复职或再次聘用的命令而须向雇员支付额外款项的条文自二○一八年十月十九日起实施。由于至今未有相关个案,故政府现阶段无计划考虑提高上述条文所订的款项上限。
 
2023年12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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