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向立法会提交精简地契续期安排的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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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局今日(十二月七日)公布《政府租契续期条例草案》(《条例草案》),透过法例设立恒常机制,由政府定期刊宪,以精简及有序方式分批为地契续期,省却所有业权人与政府签立新地契的繁复手续。
发展局发言人说:「政府一直按照一九九七年七月公布的土地政策(一九九七年土地政策)处理地契续期事宜。按照该政策,《条例草案》所涵盖的一般用途地契(即特殊用途地契以外的住宅、商业、工业地契),一般会获政府予以续期50年而无须补缴地价,惟须每年缴纳相当于应课差饷租值百分之三的地租。」
发言人续指:「《条例草案》维持和沿用一九九七年土地政策,立法只改变了续期方式,即以刊宪取代政府与业权人逐一签立新地契,确保有效率及有秩序地处理未来陆续到期的大量地契,除了为续期提供确定性,亦有助提升业权人和投资者对续期安排的信心。」
《条例草案》订明,地政总署署长须于每批地契到期前最少六年(注一),于宪报刊登「续期公告」及「不予续期列表」,宣告「续期公告」上指明的地契将会获续期,除非地契被列于「不予续期列表」(注二)。地契续期后会保留原地契条款,并按一九九七年土地政策加入50年期、无须为续期本身补地价、但须缴纳随应课差饷租值每年调整而计算的地租的续期条款,以及有关保障政府执管权的必要条款。原地契下所有权益、产权负担和权利均以原状过渡。
此外,按照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的指示,《条例草案》订明,驻特区领事机构和在特区享有特权及豁免权的国际组织代表办事处拥有而用作办公用房、馆长寓邸或馆员住房的房地产买卖包括续契等事宜,由于属外交事权,亦须继续按公署就相关房地产并自二○二二年六月生效的要求,于地契到期前先取得公署批准,再加上政府的续期批准,地契才可获续期。如有关物业是多层大厦的某个单位,上述要求只适用于该单位,同一大厦内其他单位不受影响。
发展局于今年五月向立法会发展事务委员会简介立法建议,其后谘询了相关专业团体及持份者。发展局欣悉各界均支持这项建议,并因应所接获的意见调整执行细节,包括把「续期公告」的刊登时间由地契到期前三年,倍增至地契到期前六年,以正面回应持份者希望更早确定地契续期的意见,同时亦平衡了政府需到较接近地契到期时间考虑是否续期的需要。
发言人表示:「地契是市民日常生活及营商的基础,新续期机制将带来明显的利民便商效果。政府会全力配合立法会的审议工作,让《条例草案》尽早获得通过和生效。」
《条例草案》将于明日(十二月八日)刊宪,并于十二月十三日提交立法会进行首读。详情可参阅今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注一∶以二○三一年到期的地契为例,「续期公告」及「不予续期列表」须不迟于二○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刊登。少于六年内到期的地契(根据纪录,未来最早到期的一批一般用途地契将于二○二五年到期),「续期公告」及「不予续期列表」须于法例生效当天刊登。
注二∶根据既定行政政策,若有公众利益考虑不应为个别地契续期(例如地契有严重违反地契情况而屡劝不改),地政总署可拒绝为该地契续期。由一九九七年七月至今到期的25份地契,并没有一般用途地契因公众利益考虑而不获续期。
完
2023年12月7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