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医务卫生局局长动议二读《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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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医务卫生局局长卢宠茂教授今日(十二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草案》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二读《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一直以来,政府的政策目标包括为病人和家属提供优质而全面的晚期临终照顾服务。当中,预设医疗指示以及让末期病人在居处离世是尊重病人选择,以及提高临终病人生活质素的重要政策措施。
 
  现时,医院管理局和私营医疗机构有根据普通法让病人与家人和医护人员充分讨论后,订立预设医疗指示,拒绝指定的维持生命治疗。但是由于香港现时并没有法例或案例订明预设医疗指示的法律地位,对订立该指示的人士和业界均产生不确定因素,令有关做法未能在社会普及。
 
  另外,社会希望可以尊重病人在居处离世的选择。现时《死因裁判官条例》和《生死登记条例》已有相关条文,如果符合某些特定条件,病人在家离世并不需呈报死因庭。不过,相应条文并不适用于残疾人士院舍和并非护养院的安老院,院舍的所有死亡个案,包括自然死亡个案,均须通报死因庭,当中可能涉及警方调查、死因研讯、解剖等程序,导致院舍和家人抗拒让院友在院舍离世。
 
  政府于二○一九年已就晚期照顾进行公众谘询,并于二○二○年发布谘询报告,当中指出政府的立法建议方向得到各界广泛支持。为了落实报告中有关预设医疗指示和病人在居处离世的立法建议,我们于本年五月谘询立法会卫生事务委员会,并获得委员会支持,现向立法会正式提交《条例草案》及相关法例修订。今次立法目的包括:
 
(一)把有关预设医疗指示的现行普通法规定,编纂为成文法则,以增加相关的法律保障;
 
(二)为治疗提供者和施救者,包括非专业救援人员,提供在遵从预设医疗指示和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上的相关保护;
 
(三)修订《消防条例》(第95章)和《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以消除紧急救援人员在遵从预设医疗指示上遇到的法律障碍;以及
 
(四)修订《死因裁判官条例》(第504章)和《生死登记条例》(第174章)的相关条文,让在院舍居住的末期病人可以更易选择在居处离世。
 
  《条例草案》主要包括预设医疗指示和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两个部分。预设医疗指示通常是指以书面作出的陈述,以便订立人在精神上有能力作出决定时,指明自己一旦没有能力作决定时所拒绝的维持生命治疗。为了令预设医疗指示在医院以外的环境更易实行,医生可向列明拒绝接受心肺复苏术的预设医疗指示订立人,另行发出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指明在适用的情况下不得向该病人进行心肺复苏术。
 
  我必须重申预设医疗指示与安乐死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预设医疗指示是在指明情况下不给予或中止对末期病人施行维持生命的治疗。订立者不得透过预设医疗指示拒绝基本护理、纾缓治疗或要求施用或处方某物质以结束其生命。
 
  订立预设医疗指示会以「慎入易出」作原则。订立指示的过程须有不少于两名符合若干条件的见证人在场,而其中一人须为注册医生。该医生须信纳订立者签署指示时有精神能力就维持生命治疗作决定,并已获告知指示的性质及遵从当中每项指令对其自身的影响。在撤销指示方面,订立者只要有精神能力就维持生命治疗作决定,便可随时以口头、书面或销毁方式即时撤销指示。
 
  预设医疗指示的扫描副本可储存至指定电子系统,作为有效证明。除了使用电子方式储存预设医疗指示,我们亦正研究电子订立和撤销预设医疗指示的可行性。我们会在委员会审议阶段提出修订,让相关法律条文在电子系统就绪时生效,推展预设医疗指示的全面电子化。
 
  《条例草案》亦会照顾到提供法律保障的需要。考虑到在救援行动中,医疗专业人员和施救者往往需在一瞬间作出决定,同时基于「如有疑问,救人第一」的原则,《条例草案》将为医护人员和急救人员提供法律保障,无论施救者是否接受过专业培训,他们在符合指明条件下,将免于因有否对病人施以维持生命治疗而招致法律责任。举例来说,施救者对一名已订立预设医疗指示或已获发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的病人施救时,假若他不知道该病人已订立有关指示或医生已发出有关命令、或他真诚而合理地相信该指令或命令并非有效和适用,他们不会因进行抢救而招致民事或刑事等方面的法律责任。同样地,如施救者真诚而合理地相信指示或命令有效和适用,而没有向病人施以该指明治疗或心肺复苏术,也不会因而招致法律责任。医护人员和急救人员的行为是否合理将根据每个个案的情况进行评估。在紧急情况下,例如现场支援或信息相对有限,以及时间紧迫等因素都会被纳入考虑范围。
 
  除《条例草案》外,为了让在院舍居住的末期病人更易选择在居处离世,政府建议修订《死因裁判官条例》和《生死登记条例》的相关条文。经修订后,如在院舍离世的院友生前被诊断患有末期疾病,亦在离世前十四日内曾接受一名注册医生的诊治,其死因证明书注明死于自然原因,其死亡个案便不需呈报死因庭。有关法例修订将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并已于今日在立法会会议席上提交省览。
 
  《条例草案》通过后不会即时生效。《条例草案》生效前,我们会加强推展晚期照顾和有关生死议题的公众教育,并向市民、医护界和社区心肺复苏术培训机构推广新的法例,以及加强医疗、安老服务和紧急救援人员的培训和发展。同时,我们会在条例生效前给予充足时间,让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和团体更新其指引、纪录和系统,并为员工提供培训。
 
  政府会全力配合立法会的审议工作,亦会持续推动立法以外的配套措施,务求提升病人直至临终一刻的生活质素,并促进病人家属在亲人病重期间以至离世后的福祉,希望议员可以支持并通过《条例草案》及相关法例修订建议。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23年12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