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共同业主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罚款合共逾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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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名共同业主由于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上周于粉岭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共逾六万元。

  有关个䅁涉及大埔丈量约份第5约地段一幢村屋面积约72平方米的天台搭建物,该村屋的顶层和天台由两名业主共同拥有。有关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有关业主发出清拆令。

  由于有关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检控,并于十一月二十八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罚款共六万二千二百七十元。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十二月五日)说:「僭建物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2023年12月5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1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