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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管理专员对CA Indosuez(Switzerland)SA香港分行违反《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采取纪律处分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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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十一月二十九日)宣布已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条例》)(注一)完成对CA Indosuez(Switzerland)SA香港分行(CAHK)的调查及纪律处分程序。金融管理专员对CAHK违反《打击洗钱条例》处以3,500,000港元罚款。

  是次纪律处分行动(注二)是根据金管局对CAHK就《打击洗钱条例》所设立的制度及管控措施的合规情况进行的调查结果而作出。调查发现的管控问题涉及CAHK在二○一六年二月十一日至二○一六年十月二日期间没有对为某些客户执行的交易进行适当的审查,以持续监察与这些客户的业务关系。在该期间CAHK亦没有维持有效程序以履行《打击洗钱条例》下持续监察与客户的业务关系的责任。

  在决定上述的纪律处分行动时,金融管理专员已考虑所有有关情况及因素,包括以下各项:
  1. 调查结果的严重性;
  2. 需要向CAHK及业界传递明确的阻吓讯息,以表明有效管控措施及程序在应对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方面的重要性;
  3. CAHK已经就发现的缺失采取补救措施;及
  4. CAHK过往并无与《打击洗钱条例》相关的纪律处分纪录,并在金管局调查及执法程序中表现合作。

  金管局助理总裁(法规及打击清洗黑钱)朱立翘表示:「银行应维持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透过持续监察与客户的关系及交易以打击洗钱及金融罪行。尽管部分银行的管控职能被外判,但有关银行仍有责任遵守《打击洗钱条例》及承担最终责任。」

注一:于二○一八年三月一日前,香港法例第615章的简称为《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

注二:上述纪律处分行动是根据《打击洗钱条例》第21条而作出的。《打击洗钱条例》对指明金融机构(包括认可机构)及指定非金融企业及行业人士施加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规定。就认可机构而言,金融管理专员是《打击洗钱条例》下的有关当局。
 
2023年11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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