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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旗及区徽(修订)条例》今日刊宪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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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旗及区徽(修订)条例》(《条例》)今日(十一月二十四日)正式刊宪生效。
      
  政府发言人表示:「《条例》的根本原则和精神是『尊重』,尊重作为特区的象征和标志的区旗及区徽。《条例》的目标是做到『教与惩』并重,一方面就区旗及区徽的正确使用、礼仪、教育和推广作出明确规定;另一方面,针对侮辱区旗或区徽行为,《条例》清晰化相关的刑责,予以惩治阻吓。特区政府会做好区旗及区徽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市民了解和遵守《条例》。」
      
  另外,行政长官已根据《条例》第3(1)、3(2A)及3(2B)条修订有关展示及使用国旗、国徽及区旗、区徽的规定,并于今日在宪报公布。主要修订包括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立法会及司法机构网站须使用区徽图案,以及区旗及区徽的收回处置规定。上述规定的内容请参阅以下网页:www.protocol.gov.hk/files/stipulations_tc.pdf

  区旗及区徽的收回处置规定,与收回及处置国旗及国徽的安排一样,即是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的区旗及区徽须交到指定回收点。凡在活动中使用区旗或区徽,活动主办方有责任把活动现场使用的区旗或区徽妥善收回保存或重用,而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的区旗及区徽则须交到指定回收点。指定回收点的位置及开放时间请参阅民政事务总署的网页:www.had.gov.hk/tc/public_services/collection_of_damaged/index.htm
      
  《区旗及区徽条例》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在香港特区实施。因应二○二一年通过对《国旗及国徽条例》的修订,特区政府决定修订《区旗及区徽条例》,使两条条例保持适度一致。     
 
2023年11月2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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