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二题:在极端天气及情况下工作的劳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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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伟强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孙玉菡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劳工处编制的《台风及暴雨情况下工作守则》(《守则》),在(i)八号或更高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或(ii)「极端情况」存在期间,除必要人员外,雇主不应要求其他雇员上班。有意见指出,鉴于近年极端天气频繁出现,雇员在该等天气警告信号生效或极端情况存在期间上下班时遇到很大困难,更要面对极大风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据悉,有雇主未有遵从《守则》或自行制订指引,令一般雇员由原来不用在上述天气警告信号生效或极端情况存在期间上班,变为需要上班,有否评估,有关安排是否涉及更改雇佣合约;若是,当局如何确保有关雇员的权益得到保障;鉴于《守则》没有法律效力,当局如何确保雇主遵守有关指引;

(二)鉴于现时没有法例规管雇员在极端天气或极端情况下工作的安排,政府会否研究立法,以加强对雇员在该等情况下上下班时的保障;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会否检视,在上述天气警告信号生效或极端情况存在期间照常营业的企业购买的雇员补偿保险,其保障范围是否已全面覆盖雇员在该等情况下在上下班的整段路程及在工作期间遭遇意外而受伤或死亡的情况?

答覆:

主席:

  劳工处编制《台风及暴雨情况下工作守则》,为雇主和雇员在热带气旋、暴雨及「极端情况」下的工作安排提供指引。我们鼓励雇主因应机构的运作情况,预先制定合理而可行的工作安排,并在过程中谘询员工。有关的工作安排应优先考虑雇员的安全和从居住地点往返工作地点的交通情况,并弹性执行。

  就郭议员的提问,我现回覆如下:

(一)雇主实行在热带气旋、暴雨及「极端情况」下的工作安排会否涉及更改雇佣合约条款,须视乎个别个案的实际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如劳资双方对相关工作安排有疑问,劳工处劳资关系科乐于提供协助。此外,《守则》提醒雇主必须遵守劳工法例(包括《雇佣条例》、《雇员补偿条例》和《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等)。如有雇员怀疑其雇主触犯相关法例,可向劳工处举报。劳工处会继续经不同渠道加强宣传《守则》。

(二)根据《雇员补偿条例》,雇员如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伤或死亡,无论其工作是在何种天气情况下进行,雇主在一般情况下须负起该条例下的补偿责任。

  该条例亦保障雇员在恶劣天气情况下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意外可获的补偿。具体来说,在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红色/黑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期间,或于「极端情况」存在(包括延展)期间,雇员在其当日的工作时间开始前四小时内,以直接路线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点途中,或在其该日的工作时间终止后四小时内,由其工作地点前往其居所途中,如遭遇意外受伤或死亡,则有关意外须当作是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的意外,雇主须根据该条例承担补偿责任。

(三)该条例订明所有雇主必须投购雇员补偿保险(俗称劳保),承担雇主在法律(包括普通法)下的责任,否则不得雇用雇员从事任何工作。因此,雇主投购的劳保必须包含其在该条例及普通法下须承担的补偿责任,包括在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红色/黑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期间,或于「极端情况」存在期间,雇员遭遇工伤的保障。



2023年11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