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题:优化整笔拨款津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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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邓家彪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孙玉菡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意见认为,在二○○一年开始推行的整笔拨款津助制度提升了社会服务机构的动力及创意,但同时亦衍生了各种问题,需适时进行全面检讨与优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地区服务及关爱队伍」的评审准则包括(i)爱国爱港,能支持和配合政府的领导、(ii)具备一定地区网络和服务经验、(iii)拥有跨区域的动员能力,以及(iv)有能力凝聚并会寻求社会资源,政府会否考虑对接受整笔拨款津助的非政府机构(尤其是获恒常资助的机构)采用同样的评审准则;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鉴于政府就二○二三至二○二四财政年度开支预算回覆本会议员的问题时表示,社会福利署(社署)与非政府机构所签订的《津贴及服务协议》中,有127份属不设时限协议,政府会否检讨有关机制(包括制订指引及绩效指标),以加强该等机构的自主性,并将该等不设时限协议改为有时限协议;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鉴于有意见指出,现时有非政府机构未能把握制度改革的契机,与时俱进作出资源重整(例如加强对青年的支援),当局会否制订长远规划和相关指引,以帮助该等机构重整资源;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四)鉴于政府于本年七月五日回覆本会议员质询时表示,各政策局及政府部门所制订的资助基金和计划,会透过各相关资助条件,规定获资助机构须适当鸣谢政府资助来源,现时社署有否制订相关指引,要求在整笔拨款津助制度下受资助的机构遵守;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社会福利署(社署)以服务为本的方式,向营办福利服务的非政府机构提供资助,为有需要的人士提供福利服务。为回应社会不断转变的服务需求,政府不时检视由公帑资助的服务和计划,并以不同模式向机构提供资助,促进它们优化和改善现有服务之余,也鼓励它们发展创新的模式提供福利服务,配合社会最新发展,与时并进。社署推行整笔拨款津助制度,向机构发放拨款,以营办《津贴及服务协议》订明的福利服务。整笔拨款津助制度着重服务成效,免却旧有津助模式下逐一审批每个细项拨款支出的做法,让机构可以更灵活和更具效率地运用津助拨款,以提供适切的福利服务。

  就邓议员的提问,我现回覆如下:

(一)社署要求所有营办受资助福利服务的机构必须采取一切可行措施以维护国家安全,以及在营办和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守《香港国安法》。若机构作出可能构成或导致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或不利于国家安全的行为或活动,社署可立即终止与之签订的《协议》。在委聘服务机构的过程中,社署会视乎服务性质及服务使用者的特定需要等因素,将营办机构的相关服务经验列为其中一项评审准则,而申请机构亦须在建议书详述如何实施社署指定的服务,以及透过其地区网络有效地推行相关工作。

(二)现时的《协议》有指定时限或不设时限。在推行整笔拨款津助制度前,社署与机构根据旧有的拨款津助制度,签订不设时限的《协议》。为确保受资助的服务符合政府的政策目标,社署会在《协议》订明服务的目的、性质、内容和对象,所有受资助的服务单位须符合社署列出的相关要求及标准,包括基本服务规定、服务量/服务成效标准及服务质素标准。社署会因应需要就不同服务进行检讨,并会在检讨服务后把不设时限的《协议》转为有指定时限的《协议》,以切合不时改变的服务需要及相关规定。

(三)政府于二○二一年七月发表《优化整笔拨款津助制度检讨报告》,提出多项优化整笔拨款津助制度的建议,包括进行有系统的服务检视以切合各类福利服务的使用者不断转变的需要、改善机构运用储备、人力资源管理、财政规划,以及提升机构问责性和机构管治等。其中,服务检讨包括检视服务对象、服务性质、估计人手编制等,以适时回应服务使用者的服务需要。社署正按相关建议逐步检视不同服务,例如儿童住宿照顾服务、庇护工场及综合职业康复服务中心、综合家居照顾服务(普通个案)、长者地区中心/长者邻舍中心等。

(四)为全面反映政府对福利服务的承担,同时方便公众人士辨识受政府资助的福利服务,社署将要求所有受资助的福利服务单位,在有关的处所及宣传物品等列明相关福利服务受社署资助。社署将适时通知业界有关规定的具体安排。



2023年11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