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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法例中英文本的用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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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黄国议员的提问和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资深大律师的书面答覆:

问题:

  一名外籍醉汉去年因在北角拆下12支挂有国旗和12支挂有区旗的竹竿后抛出马路,被控侮辱国旗及区旗。据报,署理主任裁判官指出,《国旗及国徽条例》及《区旗及区徽条例》的控罪意图在中文本上均使用「故意」一词,但英文本的用词却有不同,即前者使用「intentionally」,而后者则使用「wilfully」;按照两条条例的立法原意,前者定罪须证明被告有「特定犯罪意图」,而后者的控罪意图涵盖「鲁莽」元素(即「一般意图犯罪」);因此,他裁定被告侮辱国旗罪不成立,侮辱区旗罪成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检视,现时法庭在对法例的条文作出解释时,有否出现对英文本较中文本重视的情况;

(二)未来在草拟法例时,如何避免同一个中文用词在不同法例出现不同英文本的情况,以免产生歧义;及

(三)有否评估,政府现时对区旗的保护力度是否大于国旗,以及政府会否采取行动更好地保护国旗?

答覆:

主席:

  就黄国议员的提问,经谘询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后,现答覆如下:

(一)中、英两种语文的地位,由《基本法》确立。《基本法》第九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语文。」《法定语文条例》(第5章)第4条亦规定,所有条例须以中、英两种法定语文制定及颁布。此外,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10B条,法例的中、英两种文本同等真确,中文本或英文本皆不是另一文本的翻译本。

  特区政府一贯严格执行《基本法》和特区法例。法庭审理案件时亦会以此为根据,不存在一种法例文本凌驾另一文本的问题。当条例的中文本和英文本出现意义分歧,而引用通常适用的法例释义规则亦不能解决,法庭会在考虑涉案条例的目的和作用后,采用最能兼顾及协调两文本的意义。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指当条例的中文本和英文本出现意义分歧时,必须以中文本或英文本为准。

(二)在法律草拟方面,律政司辖下的法律草拟科对法例的中英文本均采取同一草拟政策,即所草拟的法例必须能准确反映立法原意;而在不背离此大前提下,条文要能易读易解,并且在中、英两个文本之间,必须没有意义上的分歧。中文本向读者传达的信息,必须与英文本所传达的相同。

  确保法例能准确反映政策原意、法律涵义准确以及两个文本之间意思相符,是法律草拟科最重视的事。维持法例用语统一和协调,也是法例草拟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法例草拟过程中,已有标准程序,规定草拟人员在为某词语选用其在另一语文文本的对应词时,必须仔细翻查及考虑有关词语在现行法例的中、英文本中出现的语境及使用情况,以确保在维持法律涵义准确的大原则下,法例的文本用词一致。而为此,除最简单的项目外,草拟人员所草拟的文本,均须由首长级人员作兩层审阅,以确保质素。

(三)就《国旗及国徽条例》中针对侮辱国旗及国徽的行为的刑罚条文而言,政制及内地事务局的政策原意是必须禁止任何公开及故意侮辱国旗及国徽的行为。在二○二一年修订《国旗及国徽条例》时,为了更好反映上述的政策原意,我们把《条例》第7条中「故意」的英文用词由「wilfully」改为「intentionally」。参照《国旗及国徽条例》的相关修订,我们在今年七月向立法会提交的《2023年区旗及区徽(修订)条例草案》中亦包括建议修订《区旗及区徽条例》第7条关于侮辱区旗及区徽的条文中「故意」的英文用词,即同样改为「intentionally」,以更切合政策原意,并与《国旗及国徽条例》的相关条文保持一致。在修订《区旗及区徽条例》后,两条条例在「故意」的英文用词上将会一致。
 
2023年11月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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