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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发展局局长动议二读《2023年水务设施(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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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发展局局长甯汉豪今日(十一月一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二读《2023年水务设施(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二读《2023年水务设施(修订)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加强水务监督在调查滥收水费个案时取证和披露资料的权力,以及提高滥收水费的罚则,从而打击滥收水费的违法行为。

  虽然《水务设施规例》在二○二一年已经透过私人条例草案形式作出修订,当时清晰订明用水注册用户,通常为业主,只可向其处所占用人,通常为租客,收回缴交给水务署的水费,不能收取其他费用,例如水管系统的维修费用,但现时《水务设施条例》及《水务设施规例》并没有赋予水务监督权力强制相关人士提供怀疑滥收水费个案的资料或文件,亦没有条款强制收款人须向付款人提供收据并备存副本。水务监督因此难以取得足够证据检控。

  事实上,在《水务设施规例》于二○二一年五月修订,直至今年十月中,水务署共收到113宗怀疑滥收水费的投诉,当中只有12宗个案能够成功进行检控及定罪,一宗个案候审,另外12宗仍在调查当中,其余88宗个案则因投诉人不愿意作证或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而未能作进一步调查或检控。此外,罪行的现行罚则阻吓力似乎不足。《水务设施条例》下滥收水费的条款适用于所有涉及水费的处所,包括「劏房」。上述提及的113宗投诉正正涉及「劏房」。因此,我们预期「劏房」租客最能受惠于有关修例建议。

  我们建议的《条例草案》主要包括六项修订:

(一)我们建议赋予水务监督权力,在执行职务时可要求相关处所的注册用户、业主、租客或分租客、占用人或代理人,提供相关资料或文件,包括租约、租金和水费的收据或付款纪录。

  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不遵从有关要求,即属违法,可被处以第三级罚款(10,000元)以及在指定限期后仍未提交所需资料的往后每天额外罚款(1,000元)。

(二)我们建议规定任何人如向其处所占用人收取水费,必须在收到付款当日之后的七天内向付款人发出收据,并从付款日起计的两年内保存有关收据副本。收据上必须显示一些重要资料,例如付款人及受款人的名称、付款人的地址、有关收费的相关时段和付款日期等。违反有关规定可被处以第三级罚款(10,000元)。

(三)我们会指明如果向水务监督提供任何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或文件,即属犯罪,可被处以第三级罚款(10,000元)及监禁三个月。 

(四)为加强禁止滥收水费的阻吓力,我们建议将滥收水费个案的罚则提升至两级制,首次被定罪的罚款为第三级(10,000元),其后再被定罪的个案罚款则为第四级(25,000元)。我们亦建议新增条文让法庭可命令任何被裁定滥收水费的人士向付款人退还多收的金额。

(五)为对「劏房」租客提供更佳保障,我们建议赋予水务监督权力向差饷物业估价署披露水务监督在调查滥收水费个案中取得的资料,务求差饷物业估价署按情况根据另一条法例──《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作出相关跟进。同样,我们建议在《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下作出相应修订,赋予差饷物业估价署权力向水务署披露有关资料。

(六)现时《水务设施规例》并无说明向其他人收回水费的时间,我们将藉着是次修例,订明任何人只可在水务监督发出水费单后,才可向其处所占用人收取水费的付还。

  我们曾于今年六月就修订建议的初步方案谘询立法会发展事务委员会,委员大致支持建议,并敦促我们尽快落实。

  政府会继续以跨部门及多管齐下的方式打击滥收水费的违法行为。社会各界对政府加强打击这些行为,期望甚殷。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并期望《条例草案》能早日完成审议并获得通过。

  我谨此陈辞。
 
2023年11月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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