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名「劏房」规管租赁业主因违反相关法例规定而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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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业主的罪行包括(一)要求租客支付不属《条例》所准许的种类的款项;(二)要求租客付还经分摊的水电费时没有出示缴费单副本及提供书面帐目;(三)没有在规管租赁的租期开始后的60日内,向差饷物业估价署(估价署)署长提交租赁通知书(表格AR2);及(四)没有提供租金收据予租客。被判处罚款7,600元的业主违反属上述(一)、(三)及(四)项共11宗控罪。
估价署于早前发现这些业主涉嫌违反《条例》的相关规定。经深入调查及搜集证据后,估价署向这些业主提出检控。
估价署发言人希望这些被定罪个案能向「劏房」业主发出强烈信息,必须严格遵守《条例》下的相关规定;同时提醒「劏房」租客在《条例》下所享有的权益。他亦强调估价署会继续采取坚决执法行动,以打击任何违例个案。估价署除了跟进举报个案,亦一直以多管齐下的方式主动识别、调查及跟进有关业主涉嫌违反《条例》规定的个案。就此,估价署要求规管租赁的业主提供与租赁有关的资料及参考文件,以核实相关业主是否已遵从《条例》的规定。如业主无合理辩解而拒绝提供相关资料或忽略署方要求,即属违法,可处第3级罚款(10,000元)及监禁三个月。因应实际情况和所搜集的资料及证据,估价署会对个别个案采取适当行动,包括就涉嫌触犯《条例》下罪行的个案提出检控。
估价署发言人呼吁市民如遇有涉嫌违规个案,应挺身而出尽快向估价署举报,此举将有助尽早遏止相关的违法行为。举报渠道包括电话热线(2150 8303)、电邮(enquiries@rvd.gov.hk)、传真(2116 4920)、邮寄(九龙长沙湾道303号长沙湾政府合署15楼)或亲身到访(香港湾仔告士打道7号入境事务大楼38楼3816-22室,估价署租务科办公室,到访前请先致电2150 8303预约)。此外,估价署亦已于其网页提供一份新表格(表格AR4)(www.rvd.gov.hk/doc/tc/forms/ar4.pdf),便利「劏房」租客向估价署作出举报。
此外,根据《条例》,规管租赁的规管周期,须由该「劏房」的连续两项规管租赁(即首期租赁及次期租赁)所组成,而每项规管租赁的租期为两年。「劏房」首期租赁的租客有权获授予有关规管周期中的次期租赁,从而享有总共四年的租住权保障。因应首批规管租赁即将进入次期租赁,估价署刚展开新一轮宣传教育工作,以协助「劏房」业主和租客了解次期租赁的重要事项,以及应在拟达成的次期租赁开始前约两个月须遵从的程序。有关业主及租客可浏览估价署网站内的次期租赁专页(www.rvd.gov.hk/tc/tenancy_matters/second_term_tenancy.html)的相关资料,包括「一图看清」、小册子、教学短片及常见问题等。「劏房」业主及租客亦应熟悉相关的法定要求,就次期租赁保持密切沟通,并按《条例》适切处理有关事宜。
如就规管租赁事宜有疑问,可致电电话热线(2150 8303)或浏览估价署网页(www.rvd.gov.hk/tc/our_services/part_iva.html)内的相关资讯。
完
2023年10月20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30分
香港时间16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