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副司长在「两地保全安排四周年:回顾与展望」研讨会致辞(只有中文)(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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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律政司副司长张国钧今日(十月十七日)在「两地保全安排四周年:回顾与展望」研讨会的致辞:
尊敬的司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张处长(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港澳处处长张鑫萌)、侯法官(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侯军)、曹法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曹克睿)、聂法官(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实施一处处长聂庆)、张法官(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张朝晖)、袁法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袁钰钟)、陈法官(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陈美兰)、各位嘉宾、各位法律及仲裁业界的朋友:
大家好!我非常高兴今天和大家出席「两地保全安排四周年:回顾与展望」研讨会。首先,我代表香港律政司感谢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鼎力支持,让今天的研讨会得以顺利举行。
我也特别感谢两地的法律和仲裁界同仁抽空参与今天的研讨会与我们分享经验。据我了解,今天是首次在有关《保全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的活动能同时邀请到最高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及香港高等法院的代表作为嘉宾讲者,实在非常难能可贵。适逢《保全安排》落实四周年,我们希望回顾《保全安排》实施以来为仲裁用家带来的好处和改变,并总结各界在《保全安排》下遇到的实务问题和种种经验,同时展望内地与香港仲裁相互协助的发展和未来。
二○一九年,两地签署并正式实施《保全安排》。犹记得当年各界均以「开创性」、「突破性」、「新格局」等等去形容及期待这项措施。在《保全安排》下,香港成为第一个内地以外的司法管辖区,作为仲裁地时,在由指定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及行为保全。
现时符合《保全安排》第二条资格的指定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或常设办事处共有七家,当中包括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亚洲事务办公室、香港海事仲裁协会、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一邦国际网上仲调中心以及今年新加入指定机构名单的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我很高兴得知七家香港指定仲裁机构的代表今天都聚首一堂,跟大家在研讨会中作交流互动。
就香港法院处理来自内地仲裁程序的保全申请的层面来说,《保全安排》并没有改变香港的仲裁法规。香港的《仲裁条例》(第609章)第45条一向容许香港法院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包括内地)展开的任何仲裁程序批给临时措施。这方面我相信尊敬的陈美兰法官和其他嘉宾会就香港的情况带来更详细专业的分享。
香港法院素来支持和便利仲裁程序,这一点在法庭判决中有充分证明。当双方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下发生争议时,如一方向法院起诉,香港法院会命令将诉讼程序搁置,让当事人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终审法院在最近的案例C 诉 D中亦再次强调香港法院不会轻易干预仲裁意愿和程序,为选择以仲裁解决争议的用家提供了保障。
在仲裁领域之下,内地与香港这两种制度之间必须要有便捷的互助机制,才能够完善整个仲裁体系,好让涉及到跨境纠纷的仲裁程序能有效进行,而相关的裁决也能获得切实执行。因此,自香港回归以来,内地与香港一直积极完善仲裁方面的司法互助机制,并至今签订了三项安排。首先是一九九九年签订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为两地相互执行仲裁裁决提供了简单有效的机制,与《纽约公约》相若。接着是今天的主题──二○一九年签订的《保全安排》,允许以香港为仲裁地,并由指定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向内地法院寻求保全措施的协助,有效地防止故意毁灭证据或转移财产等等逃避仲裁裁决的种种不公义行为,从而保障了仲裁当事人的自身法律权益。最后是二○二○年签订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补充安排》)。《补充安排》有几个特点,主要是允许当事人可以同时向两地的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而且明文厘清当事人可以在两地法院接受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之前或之后申请保全措施。这一系列的合作安排完善了两地的仲裁体系,也大大增加了香港作为仲裁地的竞争性和吸引力。
回到四年前差不多这个时候,也就是《保全安排》才正式实施了一周左右,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已经处理了首宗《保全安排》之下的申请,并获得上海海事法院迅速颁下财产保全命令,冻结了被申请人在内地的账户及其他资产。时至今日,我们得知香港的仲裁机构已经处理了超过一百宗《保全安排》之下的申请,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申请遍布了内地27个城市里的35个中级人民法院,其中获得批准的财产保全申请所涉资产总值已经达到157亿元人民币,可见《保全安排》确实能惠及到仲裁使用者,回应了当初大家对《保全安排》寄予了「开创」、「突破」等等的期望。
展望将来,我深信《保全安排》会继续在两地仲裁发展担任重要的角色。香港律政司也会继续积极推动香港仲裁的发展及创新,充分发挥普通法制度的独特优势,加强对接国家「十四五」规划、《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及「一带一路」倡议等国家重点战略,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地位。最后,我祝愿今天的研讨会圆满成功。谢谢各位。
完
2023年10月17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5时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