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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明处所的业主因在暂缓追讨欠租的「保护期」内向租户采取违规的行动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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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指明处所的业主在《商业租户短期保护措施(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条例》订明的「保护期」内(即二○二二年五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就其租户在相关期间没有缴付租金采取了条例所禁止的指明行动,因而违反条例第5(1)、5(4)、5(7)(f)、5(7)(g)及5(10)条。该业主今日(十月六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承认控罪。
 
  差饷物业估价署接获投诉,指有关业主因租户没有缴付租金于「保护期」内行使重收权及向法院提出诉讼。署方经深入调查及搜集证据后,向该名涉嫌违反条例的业主提出检控。
 
  鉴于2019冠状病毒病第五波疫情的影响,就指明处所的租赁而言,条例提供了三个月的「保护期」,禁止业主向指定行业商业租户采取某些指明行动,追讨在相关期间(即二○二二年一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的欠租。「保护期」于二○二二年八月一日已结束。
 
2023年10月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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