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业主立案法团秘书违反《建筑物管理条例》被判罚
**********************
  ​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建管条例》),一名业主立案法团(法团)管理委员会(管委会)秘书早前被检控。该名管委会秘书昨日(十月三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罚款8,400元。
   
  该法团管委会秘书没有在订立第三者风险保险单后的28天内,将保险公司的名称及地址以及该保险单涵盖的期间,通知土地注册处处长。涉案管委会秘书为该大厦的物业管理公司。
   
  《建管条例》第12(3)条、12(4)条及28(6A)条订明,法团登记册的登记详情如有任何变动(包括关于第三者风险保险单的变动),管委会秘书须在28天内,以土地注册处处长指明的格式通知土地注册处处长。如违反上述规定,管委会秘书即属犯法,可处以罚款。
   
  在这宗案件中,涉事的管委会秘书是有关大厦委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理应具备足够专业知识,协助法团及业主根据《建管条例》的相关条文处理大厦管理事宜。在审视这宗个案的具体情况及征询律政司的意见后,政府决定按《建管条例》向涉嫌违例的人士提出检控。
   
  民政事务总署(民政总署)发言人指出,私人大厦是业主的物业,其管理是业主的责任,法团有责任遵守《建管条例》的规定。民政总署理解到法团管委会成员普遍以义务方式代表其他业主执行大厦管理工作。因此,除了透过《建管条例》提供法律框架让业主组织法团外,民政总署亦一直提供不同的支援服务,包括法律谘询、调解服务和教育宣传等。民政总署会一如既往,为有需要的法团和业主提供适切的支援,协助业主履行管理大厦的责任。
 
2023年10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00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