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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城市规划条例》第12A条、第16条及第17条申请提供进一步资料的指明期间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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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今日(九月一日)刊宪,指明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第12A条、第16条和第17条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在指明期间内向城规会提供进一步资料以补充申请资料。
 
  宪报刊登的指明期间即时生效,适用于城规会在二○二三年九月一日或之后收到的所有第12A条申请和第16条申请,以及所有与二○二三年九月一日或之后提出的第16条申请和根据第16A条提出的申请有关的第17条覆核申请。
   
  宪报公告(见附件)已夹附于「就根据《城市规划条例》提出的修订图则申请、规划许可申请及覆核申请提交进一步资料」(城规会规划指引编号32B),并可于城规会秘书处查阅,地址为香港北角渣华道333号北角政府合署15楼(电话号码:2231 4810或2231 4835),或浏览城规会网站(www.tpb.gov.hk)。
 
  有关上述事项的查询,可致函上址或透过电邮(tpbpd@pland.gov.hk)向城规会秘书处提出,亦可向规划署位于北角政府合署17楼及沙田上禾輋路1号沙田政府合署14楼的规划资料查询处查询(热线电话:2231 5000,电邮:enquire@pland.gov.hk)。
 
2023年9月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9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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