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专员公署公布有关政府对新界豁免管制屋宇欠妥排污设施的执管的主动调查报告(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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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申诉专员公署发出:
申诉专员赵慧贤今日(八月十七日)在新闻发布会宣布完成政府对新界豁免管制屋宇(新界村屋)欠妥排污设施的执管的主动调查,并向环境保护署(环保署)、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及地政总署提出共10项改善建议。
新界村屋一般是按《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兴建而获得豁免,因而不受《建筑物条例》中部分条文规管。新界村屋在兴建前须获得地政总署署长发出的豁免证明书,豁免项目包括排水工程。排水工程豁免证明书列明排水工程须符合乡村式屋宇的排水及卫生规定。在未有提供公共污水渠的乡郊地区,申请兴建新界村屋人士须按该规定建造包括化粪池及渗水井的污水处理设施。
针对新界村屋排污设施欠妥的投诉,环保署可按《水污染管制条例》从是否有污染香港水体或排放污水至雨水渠的角度跟进;食环署可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调查有否该条例指明的妨扰事故存在;地政总署则可从有关欠妥情况是否构成违反地契内的排污条款,采取适当的执行契约条款行动。
公署调查发现,环保署、食环署及地政总署在跟进新界村屋欠妥排污设施的投诉时各有不同的限制,往往因而倾向转介投诉予其他部门,但又对其他部门面对的限制不甚了解,以致投诉即使在部门之间多番转介,仍未能获得妥善解决。现时部门之间没有既定指引,订明这类投诉在不同情况下应如何跟进,亦无既定的资料交换机制,以致影响执管效率。另一方面,环保署及食环署较为着重能否按所属法例自行执法,鲜有考虑采取联合执法行动。
公署的个案研究亦发现,地政总署现时只着重转介投诉个案至环保署及食环署,未有充分发挥其执管角色。此外,地政总署只备存接获的总投诉个案数目,而没有任何其他分项数据或统计资料,实难以有效监察投诉个案的跟进。虽然按现时新界村屋的批地条款及乡村式屋宇的排水及卫生规定,业权人有责任适当处理及排放污水,以及定期检查村屋的排污设施,但在现行监管机制下,并无任何实质措施确保新界村屋业权人会履行其维修保养责任。
赵慧贤表示:「新界村屋的排污设施若欠妥,例如化粪池破损或渗漏,可造成严重的环境卫生污染,亦可传播疾病。虽然政府一直在全港各区乡村建设污水收集设施,但仍有超过四成的乡村尚未纳入乡村污水收集系统计划,在可见的将来,这些乡村仍然需要依赖化粪池系统处理新界村屋的污水。由于新界村屋排污设施的执管责任分散于不同部门,部门之间的协作至为重要。综合公署调查所得,环保署、食环署及地政总署有需要加强协作,互相补足,理顺跨部门个案的权责及流程。公署期望,三署可尽早落实公署调查报告内提出的建议,以对新界村屋排污设施作出更有效的监管。」
公署向环保署、食环署及地政总署提出的改善建议如下:
- 成立跨部门工作小组,提供一个让部门就各自的职能及权限互相交流的平台,以互相补足,并就复杂个案尽早磋商应对方案,以增强部门间的协作效能;
- 为前线职员制订行动指引,就常见的投诉情况订立具体的跟进及转介程序,以理顺跨部门个案的权责及流程;
- 制订适切的资料交换机制,以提升跟进投诉个案的效能和效率;
- 环保署及食环署就污水排放至雨水渠的个案,探讨部门间在执法方面有否合作空间,例如在什么情况下可采取联合执法行动,以提高效力;
- 地政总署就投诉个案制订监察机制并作数据分析,并在其他部门有需要时积极提供协助;若证明有违反土地契约条款的情况,便应果断采取执契行动;
- 藉着环保署及食环署人员的经验分享,地政总署加强对分区地政处人员的培训,让职员在视察新界村屋落成时,能就排污设施作出合适的检查,从源头阻截日后可能出现的环境卫生问题;
- 地政总署就不当改动渠管可引致的环境卫生问题加强宣传教育,一方面向新界村屋业主强调在适用情况下,应按现行规定在改动渠管前先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让部门作出监察;另一方面,让新界村屋业主知悉如需改动渠管,即使无须事先取得部门的批准,亦应寻求专业人士的协助,以确保改动的稳当性;
- 地政总署研究制订具体措施,让新界村屋业主知悉应如何切实履行其适当处理污水及维修保养其排污设施的责任,以符合地契及豁免证明书所订明的要求;
- 环保署利用更多电子媒介、社交平台、制作宣传短片等方法,加强向新界村屋业主宣传正确使用及妥善维修保养化粪池的重要性及相关资讯;以及
- 环保署适时考虑更广泛地运用新技术以更有效地查找渗漏的源头,冀能加强处理投诉及调查的效能。
环保署、食环署及地政总署全部接纳公署提出的改善建议。
调查报告已上载至申诉专员公署网页www.ombudsman.hk供公众参阅。
完
2023年8月17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2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