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局与金管局合作执法行动----保监局因陈嘉熹伪造客户直接付款授权表格以支付保费 禁止其重投业界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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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新闻稿由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和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于今日(八月十五日)联合发布:
保监局已对一名认可机构的前持牌业务代表(代理人)陈嘉熹采取纪律行动,禁止其于六个月内申请成为持牌人士,理由为陈嘉熹并非适当人选。是次纪律行动是基于所有相关资料而决定,其中包括金管局根据《银行业条例》(第155章)调查陈嘉熹的行为时所收集的资料(注一及二)。
金管局的调查发现,陈嘉熹于二○一八年六月收到一份经一位身处海外的客户签署的直接付款授权(DDA)表格,要求设立直接付款授权指示以支付其保单保费。陈嘉熹发现该DDA表格上其中一页签署页并无客户签署,于是从该DDA表格中剪下该客户的签名,并将其贴于一份空白DDA表格的两页签署页上,随后影印该两页签署页,并填写表格的其余部分,从而伪造一份新的DDA表格。陈嘉熹于二○一八年七月将伪造的DDA表格呈交予有关保险公司处理,企图欺骗该保险公司及陈嘉熹当时的受雇银行该伪造DDA表格是由该客户签署。以上行为是在该客户不知情及未经同意下进行。
保监局已考虑金管局的调查结果,并留意到陈嘉熹的解释,即他未能在该客户签署DDA表格后一个月有效期内设立相关直接付款,而该DDA表格此后即属无效。保监局认为陈嘉熹的行为明显不道德及严重缺乏诚信,导致他在担任持牌业务代表(代理人)期间,并非该职位的适当人选。因此,纪律行动是理所当然和必要的。在决定根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第81条施加纪律行动时,保监局权衡了所有相关情况,包括:
- 陈嘉熹复制、贴上和影印客户签名属单一行为;
- 陈嘉熹并无获取任何金钱利益;
- 陈嘉熹承认自己的不当行为;
- 陈嘉熹并无其他纪律处分纪录;及
- 传递讯息以防止类似行为的需要。
保监局市场行为部主管郭家华表示:「正确、诚实和合乎道德的做法,是陈嘉熹在发现最初的错误后,要求该客户重新签署和填写表格。虽然承认错误可能会带来尴尬,但这才是正确的做法,而诚信包括做正确的事,尽管可能困难重重。保监局与金管局并肩同行,以确保整个金融服务业遵守稳健的道德标准,我们期待双方在未来的执法行动中继续密切合作。」
金管局助理总裁(法规及打击清洗黑钱)朱立翘表示:「本个案是金管局与保监局之间有效合作执法而达至的成果,藉此向金融服务业界传达贯彻的讯息以遏止不当行为。受规管人士在履行其职责时须秉持高度的诚信及专业水平,这对于维护客户的信心极为重要。金管局会继续与保监局就执法行动紧密合作,以维持适当的操守标准。」
如欲了解更多保监局的执法工作,可浏览保监局网站的「法规执行消息」。公众亦可于保监局网站的「持牌保险中介人登记册」,搜寻保监局向持牌保险中介人采取的公开纪律行动。如欲了解更多金管局的执法工作,可浏览金管局网站的「纪律处分行动」部分。
注一:事件发生时,陈嘉熹亦是受雇于该认可机构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下受规管活动的有关人士。陈嘉熹现时没有名列于金管局的纪录册上,亦非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持牌人。
注二:金管局的调查发现陈嘉熹并非担任有关人士的适当人选,并于二○二一年四月向陈嘉熹发出决定暂时中止其于金管局注册的通知书。在有关的纪律行动生效前,陈嘉熹已不再是金管局注册的有关人士。由于对前任有关人士进行纪律处分属于证监会的法定权力范围,金管局因此将个案转介证监会跟进,考虑对陈嘉熹采取适当的纪律行动。证监会随后在二○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禁止陈嘉熹重投业界六个月。
完
2023年8月15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15分
香港时间17时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