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劏房」规管租赁业主因违反相关法例规定而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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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名分间单位(俗称「劏房」)业主因违反《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第IVA部(《条例》)的相关规定,今日(八月四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分别被定罪及判处罚款。首名业主没有在规管租赁的租期开始后的60日内向差饷物业估价署署长(署长)提交租赁通知书(表格AR2),该业主于今日承认三项控罪,被判处罚款共2,700元;次名业主除了没有在法定时间内向署长提交表格AR2外,亦要求其租客缴付水电费按金(即《条例》不准许业主收取的款项),该业主承认九项控罪,被判处罚款共12,500元。自《条例》生效以来,已有六名「劏房」业主因违反《条例》而被定罪。
 
  于二○二三年一月,差饷物业估价署(估价署)发现上述首名业主早前在没有按相关法定要求提交一份表格AR2而收到估价署发出的警告信后,涉嫌再次违反该规定,经深入调查及搜集证据后,遂向其提出检控。此外,就一宗业主因向其「劏房」租客滥收水费、违反《水务设施规例》而被定罪的个案,估价署于二○二三年二月主动巡查该涉事单位,并向该业主(即上述次名业主)收集相关的租赁资料。经深入调查及搜集证据后,估价署揭发该名业主涉嫌违反《条例》下的两项规定,遂向其提出检控。
 
  根据《条例》第120AAZL条的规定,如规管租赁的业主要求租客支付,或以其他方式从租客收取不属下列四项种类的款项,即指明租金;指明租金按金;付还租客应缴付的任何指明公用设施及服务的收费;因租客违反该租赁引致的损害赔偿,即属违法。该业主如属首次被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10,000元),如属第二次或其后再被定罪,可处第4级罚款(25,000元)。
 
  此外,根据条例第120AAZT条的规定,规管租赁的业主必须在规管租赁的租期开始后的60日内,向署长提交填妥的表格AR2,以通知该租赁的详情。业主如没有合理辩解而拒绝遵从或忽略遵从上述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第3级罚款(10,000元),如有关罪行是持续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200元。
 
  估价署发言人表示希望这两宗被定罪个案能向「劏房」业主发出强烈信息,必须严格遵守《条例》下的相关规定;同时提醒「劏房」租客在《条例》下所享有的权益。上述次名业主分别因违反《水务设施规例》及《条例》被定罪的个案亦能彰显估价署与水务署跨部门合作的成效。
 
  估价署除了跟进举报个案,亦一直以多管齐下及与其他部门协作的方式主动识别、调查及跟进有关业主涉嫌违反《条例》规定的个案。就此,估价署已开始主动要求规管租赁的业主提供与租赁有关的资料及参考文件,以核实相关业主是否已遵从《条例》的规定。如业主无合理辩解而拒绝提供相关资料或忽略署方要求,即属违法,可处第3级罚款(10,000元)及监禁三个月。另外,估价署已于二○二三年四月起提供一份简单表格(表格AR3),便利尚未收到表格AR2批署复本的规管租赁租客把其租赁的基本资料,透过网上或纸本表格交给估价署,查询估价署是否已经收到表格AR2,以便署方作适当跟进。如发现有违规行为,估价署定必严肃处理。
 
  估价署发言人呼吁市民如遇有涉嫌违规个案,应挺身而出尽快向估价署举报,此举将有助尽早遏止相关的违法行为。举报渠道包括电话热线(2150 8303)、电邮(enquiries@rvd.gov.hk)、传真(2116 4920)、邮寄(九龙长沙湾道303号长沙湾政府合署15楼)或亲身举报(估价署租务科的办公室位于湾仔告士打道7号入境事务大楼38楼3816-22室,到访前请先致电2150 8303预约)。
 
  如就规管租赁事宜有疑问,可致电上述电话热线或浏览估价署网页(www.rvd.gov.hk/tc/our_services/part_iva.html)内的相关资讯。



2023年8月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