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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长在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会议就法律改革委员会秘书处就香港成文法作系统性检讨的工作进展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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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资深大律师今日(七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会议就法律改革委员会秘书处就香港成文法作系统性检讨的工作进展的开场发言︰

  多谢主席。感谢委员会让我能藉此机会汇报由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秘书处就香港成文法作系统性检讨的工作进展。今日将重点汇报检讨工作的主要并获优先处理部分,即法律适应化修改的工作进展。

  作为法改会主席,我一向非常重视香港的法律能与时并进,并配合香港在「一国两制」宪制框架下作为现代法治社会的地位。法改会秘书处正积极定期就香港成文法进行系统性检讨,有关工作主要涉及三个范畴︰(一)法律适应化修改;(二)整合法律;以及(三)废除过时的法律。

  自从法改会秘书处上次于去年十二月五日在委员会会议上作出汇报以来,法律适应化修改的工作持续获得稳步进展。有赖各负责政策局于这段时间内陆续提出相关条例草案,以及各立法会议员对这些条例草案的支持,在过去六个月之内,已完成九条法例或附属法例的有关工作。

  法改会秘书处亦一直继续努力,积极把相关负责及支援的政策局联合起来,并与律政司相关法律科别紧密联系,加快以系统方式处理有待解决的政策和法律问题。在此阶段已仔细检视共81条法例或附属法例,比去年十二月时多了五条。随着持续不断取得进展,预期或会从其他法例或附属法例中识别出更多的条文或提述须就适应化修改作进一步检视。

  为了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量为每条有待作适应化修改的条例拟定符合现实情况的时间表,法改会秘书处已考虑所牵涉的问题和各方,并取决于其复杂程度和相互关系,设法将之分为不同类别,详情请委员参看文件第七段。

  令人鼓舞的是,各负责政策局及律政司正积极争取通过以下途径,令新展开适应化修改的法例或附属法例的数目,可望在不久将来能达到总共39条:(i)实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工作;(ii)拟于二○二三/二○二四立法年度内提交的条例草案;以及(iii)下一份综合条例草案。

  虽然得到以上进展,但当中遇到的难度不能低估。若干法例或附属法例需要再作进一步跟进,才可制定更具体的时间表,它们涉及以下几项困难:

(1)第一,不同法例或附属法例的个别条文互有关连,或某条文可能载有与一些其他法例相互参照的提述(cross references),而这些其他法例同样须作适应化修改。所以,各项适应化修订建议彼此之间的一致性十分重要。经适应化修改的原有法律不但必须能够切实反映人大常委就《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所作决定的原意,同时也要与现有的相关法例相符。

(2)第二个困难,是就某些条例可稳妥敲定适应化修改建议前,当局必须周详考虑超过一个政策局从不同政策角度下提出的意见和妥为评估对运作方面的影响,才可在征得所需的法律意见后作最终定案。需要仔细研究的法律问题往往涉及刑事法或民事法当中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也可能包括宪法及行政法、国际法,以至其他法域的法律等。所以当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牵涉这些法律问题时,很明显不能够低估其复杂程度。

(3)第三,我们遇到的挑战,是有个别条文或提述的适应化修改,须谘询中央或谘询政府以外的人士或团体。到目前为止,已有多条法例或附属法例的适应化修改建议已经谘询中央或正在谘询中央。法改会秘书处会继续积极跟进其余法例或附属法例,好让当局能及早进行谘询。至于已展开谘询过程的事宜,则须充分考虑目前接获的回馈作适当跟进。

  事实上,现存法例或附属法例中如果涉及「Crown」(目前中文真确本暂以「官方」表述)和「女皇陛下」的提述,一般都不能机械化地直接套用某个机构或某类人员的提述来取代。法律适应化修改并非简单的「搬字过纸」式替代操作。我希望藉此机会令委员明白所须顾及的问题包括如下:

(1)第一,在进行法律适应化修改的过程中,必须首先考虑原有条文的政策原意,并考虑相关修订建议会否在政策层面上有根本的改变。

(2)与此同时,需要仔细审视相关修订建议是否符合「一国两制」下的宪制秩序,并且能够反映人大常委决定的原意。

(3)而个别条文的适应化修改,或同时影响其他条例,因此须同时确保相关修订建议与普通法和成文法的相关法律兼容一致。

(4)第四,正如刚才提及,要确保相关修订建议在实际运作时不会出现理解上或执行上的问题。

  因此,制定相关修订建议需要考虑政策、法律,以及技术上的问题,必须小心处理,并在有需要时谘询相关政策局或部门及征询所需法律意见,而当涉及中央事权或中央与特区关系时更须充分谘询中央,从而确立及优化政策目标,才能最终敲定适应化修改建议。在这过程中,法改会秘书处的同事亦与中央的相关机关代表保持联系,确保整体计划循正确方向进展,并能尽早识别出复杂棘手的问题,务求及时解决。法改会秘书处会继续在现有成果的基础上乘势推动有关工作。

  我们采取「先易后难」的方式,对于确立主次先后,以便拟定确切而符合现实情况的立法时间表这方面的实效,经实践后得到验证,而对于稳步推展上述工作亦同样适用。因此,我们会秉持同一方式,以提高完成法律适应化修改工作的速度和效率。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也非常重视法律适应化修改的工作,所以十分支持和配合法改会秘书处的检讨工作,务求在有持续和稳步的进展下,尽早完成适应化修改的工作。

  除上述法律适应化修改的工作外,不同的政策局已向法改会秘书处确认,他们从11条法例或附属法例中识别出过时条文,而其中八条已予以废除。

  法改会秘书处会继续监察有关进展,期望在下一次的汇报能提供更具体的资料。但我也希望各委员明白,在负责政策局能够向立法会及公众交代适应化修改的具体立法计划之前,法改会秘书处不能预先代为公告。稍后我和法改会秘书处的同事乐意回答各委员就这个议题的提问。

  多谢主席。
 
2023年7月24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7时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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