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立法会:律政司司长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23年刑事诉讼程序(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资深大律师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23年刑事诉讼程序(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首先,我衷心感谢《2023年刑事诉讼程序(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主席容海恩议员、副主席简慧敏议员、其他委员及秘书处人员的努力,令《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能够顺利完成。法案委员会就条文作出详细审议和深入的讨论,并提出不少宝贵意见。我亦感谢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各持份者特别是法律界对《条例草案》提供的宝贵意见和支持。律政司经审慎考虑所收集到的意见后,建议提出一项修正案,稍后我将会作出介绍。

《条例草案》的目的
──────────────

  正如所有发言的议员均正确指出,在现时的刑事审讯制度下,原讼法庭在一般由陪审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作出无须答辩判定时,以及在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六条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中作出无罪裁决或命令时,即使有法律错误,控方是没有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的机制。

  《条例草案》的目的正正是针对上述两个情况,修订《刑事诉讼程序条例》,以订定两项法定上诉程序,供控方可就原讼法庭在有陪审团的刑事审讯中作出的无须答辩判定,以及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六条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审判庭所作出的无罪裁决或命令,提出上诉。至于原审法官或审判庭是否真的犯了法律错误,完全由上诉法庭决定。

《条例草案》的内容
─────────────

无须答辩判定的上诉机制

  在无须答辩判定的建议上诉机制下,控方须经原讼法庭或上诉法庭许可,方可作出上诉。在上诉待决期间,为了避免原审法官依据无须答辩判定向陪审团作任何指示,有关无须答辩判定会暂时失效。为了保障被告人,控方在提出上诉时,必须作出保证,如果控方未能取得上诉许可或放弃上诉,被告人必须获判无罪。法庭亦有权决定是否加快上诉的程序,不受上诉影响的罪行的法律程序可继续进行。上诉法庭只有在信纳无须答辩判定涉及法律上或原则上的错误的情况下,才可推翻或更改上述判定,否则,须命令被告人获判无罪。

  为防止陪审团受到影响及被告人因负面或不恰当报道而蒙受不利,以确保审讯的公平公正,《条例草案》对关乎上诉的法律程序而作出的报道会施加限制。当案件相关的法律程序完毕后,报道限制便会解除。法庭可以视乎案件的情况,放宽报道限制。

《香港国安法》第四十六条的上诉机制

  就《香港国安法》第四十六条的建议上诉机制下,参照《区域法院条例》和《裁判官条例》的相关规定,上诉会以案件呈述形式提出,并只可关于法律事宜。根据案例,法律上的错误包括任何合理的法官在考虑适当因素并正确引导自己后都不可能得出,有悖常理的结论或对事实的裁断。

  在控方上诉待决期间,须维持被告人的现状,以免使上诉变得毫无意义。因此,《条例草案》亦赋予审判庭及上诉法庭权力,命令将被告人或答辩人羁留扣押,或准予其保释。

  如果上诉法庭信纳有充分理由干预无罪裁决或命令,则必须推翻该裁决或命令,并指示恢复审讯或将答辩人重新审讯,否则须驳回上诉。上诉法庭也可作出其认为适合的一切必要及相应的指示。

法案委员会的审议工作
──────────────

  法案委员会在六月十二日及十三日与我们政府律政司同事举行了两次会议,详细审视了《条例草案》的条文。我高兴得悉委员会整体对《条例草案》表示支持,认为可有效填补上述控方未能提出上诉的法律空隙,避免可能造成的司法不公。有意见认为法治精神应该允许控辩双方皆有上诉渠道,因此《条例草案》令香港刑事法律更为完整,加强了刑事审讯中的程序公义。接下来,我希望就《条例草案》的审议过程中一些较受关注的议题作出简单回应。

无须答辩判定的上诉机制

  有意见关注《条例草案》并没有就控方针对无须答辩判定提出上诉订明一个确定的时限。根据《条例草案》下的无须答辩判定的上诉机制,控方须在原讼法庭原审法官作出无须答辩的判定后,或批准将审讯押后而有关押后期间届满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作出拟议新订第81AAC(4)条所指明的作为,包括通知法庭控方拟针对上述判定提出上诉。换句话说,当有关押后审讯期届满后,无须答辩判定的效力随即恢复。值得注意的是,原讼法庭原审法官作出无须答辩的判定后,一般会即时指示陪审团宣告被告人无罪;如陪审团已退庭,则在他们能够被传召回法庭后,随即指示他们宣告被告人无罪。控方如有意就无须答辩判定提出上诉,必须在原审法官对陪审团作出指示前迅速提出。否则,正如刚才所提及,已获判无罪释放的被告人不能再次受审。若控方未能及时决定上诉,将造成不能逆转的司法不公。控方所面临的情况可说是相当紧急。

  再者,对控方来说,拖延作出上诉决定并没有任何好处。当控方通知法庭拟就无须答辩判定提出上诉,或控方考虑是否提出上诉的押后审讯期间,审讯会中途暂停。考虑是否提出上诉的时间越久,由同一陪审团继续审讯便越困难。主要原因是,审讯暂停越久,陪审团越有机会未能记起全部已呈堂的证据,这方面的风险相对越大。

  就实际操作而言,控方考虑是否提出上诉所需的时间,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每宗案件的复杂性和情况。例如,若案件是由外判律师代为检控的,当原审法官作出无须答辩的判定,外判律师需要时间向律政司汇报案情和寻求是否提出上诉的指示,很可能因此要向法庭申请押后审讯。我们不硬性设定控方提出上诉的时限,而订明控方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提出,旨在提供适当的弹性,以顾及各宗案件的不同情况。

《香港国安法》第四十六条的上诉机制

上诉待决期间的保释问题

  有意见关注在《香港国安法》第四十六条的上诉待决期间,如何处理已获判无罪的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在控方上诉待决期间,有必要维持被告人的现状,否则若被告人在上诉待决期间潜逃,或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上诉将变得无意义。事实上,其他现行的控方上诉机制亦有赋予法院将被告人羁留扣押的权力。

  由于相关上诉所涉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是否准予保释,须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考虑。正如终审法院在黎智英案指出,维护国家安全,以及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极为重要,这解释了为何《香港国安法》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引入更严格的可准予保释的标准。虽然如此,我强调在建议的上诉机制下,仍然是由法庭根据《香港国安法》和相关本地法律的规定,决定是否准予被告人在控方上诉待决期间保释,而非强制必须将被告人羁押。

控方不会滥用上诉机制

  另外,有意见关注,《香港国安法》第四十六条的上诉机制是否会令律政司可以不断就同一宗案件提出上诉,直至将被告人定罪为止。在此我必须强调,《条例草案》只是赋予控方上诉的权利,使上诉法庭有机会检视,并在有理据时纠正审判庭犯下的任何法律错误。是否裁定审判庭犯错,以及是否指示恢复审讯或重审,皆是由上诉法庭经听取控辩双方理据后独立公正作出判决。若上诉法庭驳回控方的上诉,除非控方根据《香港终审法院条例》,基于有关案件的决定涉及具有重大而广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论点,或显示曾有实质及严重的不公平情况,并获得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给予上诉许可,否则有关刑事检控程序便会终结。新的上诉机制不可能会出现滥用的情况。

无追溯力

  有意见关注建议的两项上诉机制适用于在《条例草案》制定前已经开始了程序的刑事案件,这是否违反了刑事法无追溯力的原则。我希望藉此强调有关两项上诉机制的立法建议只是修订刑事诉讼程序,不会修订现有的刑事罪行或刑罚,亦只适用于立法修订生效后作出的判定、裁决或命令,不适用于立法修订生效前作出的判定、裁决或命令,所以不会违反《香港人权法案》第12条的「刑事罪及刑罚没有追溯力」的规定。

  经立法机关修订的刑事诉讼程序适用于待审和在审、但仍未作出裁决的案件,这完全符合普通法原则,亦不会对被告人不公平。修例建议不会影响被告人既有的权利,无损被告人的公平审讯和无罪推定等原则。

建议的修正案
─────────

  我稍后将会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一项修正案,并就修正案的内容作出简介。我很高兴得悉法案委员会对修正案不持异议。

未来路向
─────

  最后,我希望就谢伟俊议员刚才提到的一个问题作出回应,这关乎《条例草案》如获通过,相关上诉机制生效的时间。《条例草案》如获通过,与《香港国安法》第四十六条上诉机制有关的条文,会自条例于宪报刊登当日起实施,原因是由于上诉机制涉及案件呈述的机制,该机制已十分成熟,无须为此再另行订立一些附属法例。至于与无须答辩判定上诉机制有关的条文,我们建议自律政司司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政府需要就这方面与司法机构跟进制定相关附属法例的事宜,具体落实无须答辩判定的上诉机制的操作细节。律政司计划当附属法例完成后,无须答辩判定上诉机制的相关条文与附属法例将同时生效。这方面何以不能即时生效,正正是因为我们需要与司法机关制定相关的附属法例。

结语
───

  最后,主席,我谨此陈辞,恳请各位议员支持通过二读《条例草案》,以及我稍后动议的修正案。多谢主席。
 
2023年7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10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