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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安法》管辖权符合国际准则 持双重标准批评别有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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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警务处国家安全处于七月三日通缉八名潜逃海外并涉嫌干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香港国安法》)罪行的人,律政司今日(七月六日)表示,《香港国安法》的效力范围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国际惯例和各国各地区通行做法,实属必要和合法,并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一致。一些国家及组织就此问题作出的抨击,完全是漠视基本法理和事实,因此有必要作出以下声明,阐释相关法律原则,以正视听。

  《香港国安法》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若相关法律缺乏域外管辖权,便如同纵容别有用心的人在境外从事分裂国家和颠覆国家政权等活动,因此域外管辖权是《香港国安法》的必要元素。

  一般而言,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的刑事法律只规范在香港特区境内发生的行为,这是国际法及国际惯例所谓的「属地管辖」原则。与此同时,国际法及相关实践也确立了「属地管辖」的例外情况,包括「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原则,任何国家均有权根据这些原则,制定法律对领域外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中央制定《香港国安法》正是根据这些国际法原则、国际惯例和各国各地区通行做法,对《香港国安法》的效力范围作出规定。

「属地管辖」原则

  《香港国安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就认为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犯罪。」这一款针对部分或全部在香港特区境内作出的犯罪行为,体现了「属地管辖」原则。

  《香港国安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则针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也符合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在某些符合国际法及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刑事法律可规管在香港特区境外发生的行为。《香港国安法》针对以下两类情况作出规定。

「属人管辖」原则

  第一类情况,是犯罪人的身分与香港特区有密切关系,而并非与香港特区毫不相干的外地人,这就是「属人管辖」原则。根据有关原则,一国可对本国公民在境外的犯罪行为实施管辖。事实上,作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公民或永久性居民,无论身在何处,遵守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是应有之义。

  按此原则,《香港国安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的公司、团体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

  外国的国家安全法律也有众多例子,按「属人管辖」原则打击境外犯罪行为,例如美国的叛国罪、非法披露机密资料罪、针对勾结外国和境外势力活动的《卢根法》;英国的叛国罪、《2000年恐怖主义法案》;澳洲的外国干预罪;加拿大的叛国罪和德国的散布违宪或恐怖组织宣传物料罪等。

「保护管辖」原则

  第二类情况,是犯罪行为针对及损害香港的安全或核心利益,这就是「保护管辖」原则。在「保护管辖」原则下,若身处境外的外国人对于一个主权国家进行危害其安全或其核心利益(例如政府体制或职能)的犯罪行为,该主权国家可透过有域外效力的法律行使刑事管辖权。

  按此原则,《香港国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

  外国的国家安全法律引用保护原则的包括美国的恐怖主义活动罪、英国正在最后立法阶段的《国家安全法案》、澳洲的间谍罪、加拿大的间谍活动罪和德国的窃取国家秘密罪等。

  由此可见,包括美国、英国、澳洲、加拿大和欧盟成员国等在内的众多国家的国家安全法律都同样根据「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等原则,具有域外效力,足以显示有关国家对香港执法部门的抨击完全是双重标准和强词夺理的说法。

  制定《香港国安法》并对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行使域外管辖,是国家作为主权国家的固有权利和义务,不容他国干涉。香港特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香港特区政府自当竭尽所能,依法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追究在境外涉嫌干犯《香港国安法》罪行的人。
 
2023年7月6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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