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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而实施的延长逗留期限申请特别安排明年一月一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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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境事务处(入境处)今日(六月二十九日)公布,有关香港非永久性居民因疫情而于香港以外办理延长逗留期限申请的特别安排,将于二○二四年一月一日终止。换言之,于二○二四年一月一日或以后递交至入境处的延长逗留期限申请,有关申请人在递交申请和领取相关延长逗留期限的「电子签证」时均须身在香港。

  因应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入境处容许身在香港以外地方而未能适时回港的合资格非永久性居民办理延长逗留期限申请,有关特别安排自二○二二年四月八日起实施,原订于二○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届满。考虑到社会经已全面复常、本港与内地及国际旅运稳步恢复,入境处决定于二○二四年一月一日终止上述特别安排,给予拟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的合资格非永久性居民充足时间作出适当安排。

  根据上述将届满的特别安排,循下列入境政策/计划来港的合资格非永久性居民,即使身处香港以外地方,亦可在其逗留期限即将届满(一般为四星期内)时申请延长逗留期限:
  1. 一般就业政策(包括就业及企业家来港投资);
  2. 输入内地人才计划;
  3. 优秀人才入境计划;
  4. 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
  5. 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
  6. 科技人才入境计划;
  7.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8. 以受养人身分居留;及
  9. 修读全日制课程的学生。

  非永久性居民需注意,获批准延长逗留期限并不意味或代表入境处承认该人士符合《入境条例》(第115章)下有关取得香港居留权的通常居住要求。即使他们的延长逗留期限申请获批准,入境处会在其申请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时作出审核,以核实有关人士是否符合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的要求以取得香港居留权。上述的特别安排载于www.immd.gov.hk/hkt/ext/npr.html

  如有查询,请致电入境处热线电话2824 6111,亦可传真至2877 7711或电邮至enquiry@immd.gov.hk
 
2023年6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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