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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环境及生态局局长动议通过修订《2023年环境影响评估条例(修订附表2及3)令》拟议决议案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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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环境及生态局局长谢展寰今日(六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动议通过修订《2023年环境影响评估条例(修订附表2及3)令》拟议决议案的总结发言:
 
主席:
 
  我再次多谢陈绍雄议员以及各位议员的宝贵意见,行政长官在二○二一年的《施政报告》内公布,政府将会检讨与土地发展相关的现行法定及行政程序,包括《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第499章)(《环评条例》)内订明的环境影响评估(环评)程序。环境保护署(环保署)根据《环评条例》自一九九八年实施以来所得经验和因应近年的科技发展,对环评机制进行检讨,目的是优化环评程序、提升运作效率和更注重环境成效。
 
  环保署经检讨后提出四大改善措施,包括建立中央环境数据库、更改《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的技术备忘录》(《技术备忘录》)内的技术评估要求、利便项目倡议人直接申请环境许可证的指引,以及修订《环评条例》附表2及3内的指定工程项目,亦即是今日讨论的修订建议,我们预期可以令到整个环评程序所需要的时间可缩减约一半。即一般项目只需要18个月,较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则需时24个月完成,而且亦不会减少现行法定的公众查阅期及不会影响环评程序报告的质素。
 
  修订《环评条例》附表2及3之后,指定工程项目清单所载项目将有更明确的定义,更加能够符合近年的科技进步及发展需要,整个环评程序将可以更加精简、更能针对重点保护环境之外,指定工程项目推展的步伐亦可以加快。有议员提及有人担心有关修订附表3会不会「放生」一些面积比较小的项目,对生态影响而言,工程项目所在的位置比发展规模的大小更加关键,《环评条例》附表2中已经被定为对环境敏感的地区,如郊野公园、自然保育区、具特别科学价值的地点等等的所有工程项目,除了列明的例外工程项目外,不论其发展规模大小亦列作指定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法定环评程序申领环境许可证,所以修订附表3不会「放生」一些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有议员提及渔业影响评估方面的问题,在是次修订《技术备忘录》中及因应以往经验,建议规范渔业调查的方法、频率、模式和时间,让项目倡议人可提前进行基线调查以及早完成环评程序,和要求最短基线调查期从以往的四个月增至六个月,有需要时可延长至一整年。在进行环评研究时,工程项目倡议人可谘询本地渔民及水产养殖人士、海洋及渔业生物学家来获取有用的基线资料。政府亦会在考虑有关的缓解/补偿渔业影响的计划上聆听业界的意见,好让保育及渔业生产两者达致更好的平衡
 
  亦有议员关心中央环境数据库问题,为利便倡议人策划工程项目及提升环评研究的水准,环保署已建立一个开放的中央环境数据库,网罗与环境及生态相关的数据,包括来自环评、政府部门或其他学术研究的数据及环境资料。中央环境数据库亦得到公众和小组委员会的支持。环保署会继续不断更新中央环境数据库的资料,以提高环境评估的准确性和一致性。至于相关的敏感资料,环保署亦已制定适当政策,如资料分级制度,以确保相关敏感资料不会被滥用。

  《环评条例》附表2及3的修订建议详列在《修订令》,并将于六月三十日生效。《环评条例》实施超过25年,环保署藉着检讨环评程序,并将之加以优化。经优化后,整个环评程序会更精简,更针对重点保护环境,指定工程项目的推展步伐亦可因此加快,政府未来亦会不时检讨环评程序,如有需要亦会不停的更新、改进。
 
  主席,我谨此陈词,并恳请议员支持修订令。
 
2023年6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2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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