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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务司司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家事诉讼程序条例草案》各项条文及修正案的合并辩论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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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务司司长陈国基今日(六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家事诉讼程序条例草案》各项条文及修正案的合并辩论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修正《家事诉讼程序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第26条、附表第149条、加入新的附表第150A条以及修正附表第154条。有关修正案属于技术性的修订,不涉及政策及实质运作上的改变。我现在简介修正案的内容。

  首先,是关于《条例草案》第26条的修正案。第26(1)(q)条赋权规则委员会(家事诉讼程序规则委员会)订立规则,以订明违反《程序规则》中关乎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16章《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以及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的任何条文属罪行,可被判处刑罚。《条例草案》第26(2)条订明程序规则委员会就上述罪行可订定的最高罚款额,及最高监禁刑期。

  今次的立法工作并无意对相关的实质法律和政策,包括对违反规则的刑罚级别作出改动。《条例草案》第26(2)条中将最高监禁刑期误订为两年,这是在草拟时的文书错误。因此,我们提出针对《条例草案》第26(2)条的修正案,纠正有关错误,将订明最高监禁刑期回复为一个月。换言之,即维持与现时第13章、第16章及第192章所订明的原有最高监禁刑期一致。

  另外,我们建议透过今次立法机会对个别用语进行法律适应化修订。因此,我们提出有关《条例草案》附表第149条及新加入的第150A条修正案,将在《父母与子女条例》(第429章)第 6(4)条及第12(9)条,中文文本中「地方法院」的表述改为「区域法院」,并对英文文本作相应修改,以确保中英文法例内容一致。

  主席,我了解法案委员会对上述修正案并无异议。

  另外,我们亦提出一项修正案,以修正附表第154(1)条,目的是针对香港法例第481章《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第2(1)条中,修订就「子女」一词的定义提出的相应修订。现行法例的有关定义载有以法文表达的旧式法律词汇,而在相对应的中文文本中的提述为「在死者去世时尚在其母腹中的子女」。我们原建议的修订是将其更新为「于有关死者去世时尚在母亲腹中而其后才出生的子女」,务求以清楚显浅的文字表达原法例现时的普通法法律原则,方便法庭使用者理解,但这并不涉及实质政策改动。事实上,经过律政司的详细研究,过去很多相关法院判案的案例已就这法律概念提供清晰解释,即是在死者去世时尚在母腹未出生的胎儿,就某些与财产权有关的目的而言可被接受为申请人,但前提是该婴儿其后必须活产。不过,有委员认为,有关法律条文的解释应透过法庭判案来诠释,而非以成文法规定,以容许相关普通法法律原则在合适情况下有进一步发展的机会。政府认同这观点,我们现决定提出属于技术性的修正案,以删去「而其后才出生」的字句。经修改的中文的提述为「于有关死者去世时尚在母亲腹中的子女」。

  主席,我恳请议员支持及通过我动议的修正案。

  多谢主席。
 
2023年6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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