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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一题:领养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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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容海恩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孙玉菡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于领养儿童,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据悉,成为寄养家长和领养家长申请的审批准则有所不同,有关详情为何;政府基于什么准则决定为有需要的儿童提供寄养服务或领养服务;

(二)鉴于有意见反映,若正等待领养儿童的家庭中有外籍家庭成员,将较容易和较快成功领养儿童,(i)现时正等待领养儿童的家庭数目、(ii)现时领养家庭中有外籍家庭成员的家庭数目,以及(iii)有否了解有关现象的成因;及

(三)会否考虑和研究在寄养家长申请领养有关儿童后,社会福利署无需暂停该等家长提供原有的寄养服务;如会,有关要求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议员的提问,现回覆如下:

(一)领养服务是为那些因父母未能或不愿给予照顾的儿童寻找永久和稳定的家庭。当法庭批出领养令后,领养儿童在法律上即享有与亲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和地位。有关该儿童的管养、赡养和教育的一切权利、职责、义务和法律责任归属领养父母。

  寄养服务则是临时照顾安排,为因特殊家庭情况而暂时缺乏父母照顾的儿童提供临时的家庭式住宿照顾服务。

  由此可见,领养服务与寄养服务性质截然不同,有关家庭所须肩负的权利及责任有重大分别,因此两种服务也有不同的配对机制。社会福利署(社署)对申请人的要求及评估的范畴和标准亦有所不同,包括经济条件、教育程度、终身照顾承诺、刑事纪录查核、健康状况查核等。

  一般而言,如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有照顾方面的困难,社署会了解其家庭情况及为他们提供深入的辅导,以协助他们为子女制订最妥善可行的福利计划。若儿童未能在原生家庭居住,社署会为儿童安排寄养服务,并继续向原生家庭提供辅导,以期在可行情况下让儿童可与亲生父母重聚。如评核的结论是领养最符合该名儿童的利益,社署便会按照《领养条例》(第290章)作出安排,使该名儿童可以尽快在永久的家庭中得到照顾。

(二)截至二○二三年三月底,共有122个准领养家庭等待领养儿童,其中61%为华裔家庭,39%为非华裔或华裔混合不同种族的家庭。二○二二至二三年度获本港法庭颁发领养令的42个个案中,62%为华裔家庭,38%为非华裔或华裔混合不同种族的家庭。相关数据显示申请领养的成功率与家庭成员族裔并无关系。

(三)按照现行安排,社署不会在寄养家庭申请领养期间暂停该家庭的寄养服务。然而,若发现寄养家庭刻意影响儿童的领养意愿、妨碍领养配对的公平性、破坏或阻挠儿童长远福利计划等,社署署长作为有关儿童的法定监护人,可采取相应行动,包括为该儿童作出其他合适的照顾安排,以保障儿童的最佳利益。
 
2023年6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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