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阔《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管制的化学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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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将于六月十四日向立法会提交《2023年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修订附表1及2)令》,将多种新增受国际公约规管的有毒化学品纳入《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第595章)(《条例》),减少公众接触这些有毒化学品的机会,以保障公众健康及保护环境。

  环境及生态局发言人今日(六月九日)表示,新列入的受管制有毒化学品将列于附表1及附表2。列入附表1的有毒化学品包括(i)六氯丁二烯、(ii)多氯萘及(iii)十溴二苯醚,而现载于附表2的短链氯化石蜡会转列于附表1内,以接受更严格的规管。有毒化学品全氟辛酸、其盐类及其相关化合物则会纳入附表2。根据《条例》,制造、进口、出口和使用受管制的有毒化学品均受许可证制度监管。

  发言人说:「修订将这些有毒化学品纳入《条例》管制,目的是令香港能落实《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斯德哥尔摩公约》)及《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鹿特丹公约》)就管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有毒化学品所作的最新修订。」

  《斯德哥尔摩公约》是国际公约,旨在管制或限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贸易、生产和使用事宜,以及减少并最终杜绝有意生产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排放无意生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而另一国际公约《鹿特丹公约》,则透过于指明有毒化学品的国际贸易中推行「事先知情同意程序」,促进缔约方分担责任并展开合作,以保障人類健康及避免这些有毒化学品对环境造成危害。

  上述有毒化学品将于二○二三年十月二十日起受《条例》管制。任何人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制造、进口、出口或使用受管制化学品,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一年。



2023年6月9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