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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五题:保障非本地护理员的劳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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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陆颂雄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孙玉菡的答覆:

问题:

  据报,有安老院及残疾人士院舍(院舍)透过「补充劳工计划」聘用非本地护理员后,剥削他们的劳工权益,例如利用「阴阳合同」克扣部分薪金、以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水平支付超时工作薪金、未有提供住宿津贴、要求他们承担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及在休息日「顶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有多少间院舍获批准透过补充劳工计划输入护理员;劳工处就该等院舍共进行了多少次巡查,以及当中所进行的跟进或惩处行动的数目及详情为何,包括有多少间院舍被施加行政制裁;

(二)鉴于有意见认为,由于不少非本地护理员担心被雇主解雇甚至报复,在劳工处巡查期间往往不敢当面举报雇主的违规行为,劳工处如何确保举报的保密性和保障举报者的私隐;及

(三)劳工处如何确保巡查行动皆会突击进行,包括院舍不会事前获得通知和公职人员不会泄露行动部署,以及有何措施加强巡查及监管力度,以确保非本地护理员的劳工权益得到保障?

答覆:

主席:

  劳工处高度重视保障「补充劳工计划」下输入劳工(包括输入护理员)的雇佣权益。输入勞工与本地工人同样受香港劳工法例的保障,包括《雇佣条例》下有关支付工资和扣薪限制的保障等。此外,输入勞工及雇主必须签订根据「补充劳工计划」订定的「标准雇佣合约」(标准合约),进一步保障输入劳工的雇佣权益及福利。标准合约订明雇主必须以自动转账方式,向每名输入劳工发放工资,以及必须安排输入劳工出席由劳工处举办的雇佣权益简介会,让输入劳工了解其雇佣权益及福利,以及求助和作出投诉的途径。

  就议员的提问,现答覆如下:

(一)二○二○年至二○二二年,护理业根据「补充劳工计划」每年获批输入劳工的申请宗数分别为458宗、513宗及772宗,涉及的获批输入护理员人数分别为1 601名、1 699名及3 721名。为应对新冠疫情,政府二○二二年三月至五月期间在「补充劳工计划」下就护理业实行有时限的放宽措施,因此该年获批的申请宗数及输入护理员人数有所增加。每年获批准输入护理员的院舍数目大致与获批的申请宗数相若。

  劳工处的劳工督察不时到输入劳工的工作地点及雇主为输入劳工提供的居所视察,并按情况进行针对性的巡查行动。二○二○年至二○二二年,劳工处就院舍分别进行了1 252次、1 880次及1 848次巡查;同期按年分别发出35次、48次及50次书面警告。

  劳工处于上述期间向六名被法庭裁定违反《入境条例》、《雇员补偿条例》或《雇佣条例》的雇主(包括一名为安老院雇主)实施行政制裁,撤销所有仍有效的输入劳工批准,以及拒绝这些雇主参与「补充劳工计划」,为期两年。

(二)输入劳工如认为其雇佣权益受损,可致电劳工处热线电话,或前往劳工处劳资关系科分区办事处,查询其权益或作出举报。所有投诉均会保密处理。

  巡查期间,劳工督察在不受到第三者(包括雇主)影响的情况下独立会见输入劳工,查核雇主有否遵守《雇佣条例》和「补充劳工计划」的规定,以及确保输入劳工可以向劳工督察表达意见或就雇佣事宜作出投诉。劳工督察并会即场向输入劳工派发载有保障雇佣权益的资料卡,列明劳工处、入境事务处、香港警务处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的热线。输入劳工可在适当时间致电热线电话查询或作出举报。

  为保障雇员的权益,《雇佣条例》禁止雇主解雇向当局提供证据或资料的雇员。《雇佣条例》规定,雇主不可因雇员曾在有关执行《雇佣条例》而进行的法律程序中提供证据或资料而解雇雇员,违例者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10万元。雇主亦须按条例规定向雇员作出补偿。

(三)劳工督察因应行业性质和违规风险程度,以及工作场所的违例及被投诉纪录等相关因素,部署巡查聘用输入劳工的机构及雇主为输入劳工提供的居所。

  劳工处不会在巡查工作场所前预先通知有关场所的负责人。为有效进行执法工作,劳工处在有需要时或会约见雇主或输入劳工以查核相关资料,例如雇佣纪录、值勤纪录等,而有关安排不会影响执法成效。

  劳工处会继续采取多管齐下的策略,包括巡查、执法、行政制裁及教育推广,致力保障输入劳工的权益和福利。

  ​多谢主席。
 
2023年6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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