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署理律政司司长动议二读《2023年刑事诉讼程序(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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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署理律政司司长张国钧今日(五月三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二读《2023年刑事诉讼程序(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23年刑事诉讼程序(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目的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订《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以订定两项法定上诉程序,供控方(一)就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在有陪审团的刑事审讯中作出的无须答辩判定提出上诉,以及(二)就原讼法庭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六条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所作出的无罪裁决或命令,提出上诉,以填补现时刑事上诉制度的法律空隙,避免可能造成的司法不公。
无须答辩判定的上诉机制
背景
首先,我简介无须答辩判定的上诉机制的背景和立法建议的主要内容。在原讼法庭有陪审团的刑事审讯中,法官与陪审团扮演不同的角色。法官就法律问题作出判断,包括被告人在控方所举证据下是否须要答辩,并就法律原则向陪审团提供指引;陪审团则对案件的事实作出裁断,及裁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倘若法官在审讯中作出被告人无须答辩的判定,并指示陪审团宣告被告人无罪,被告人便会获判无罪释放。在现时的刑事上诉制度下,控方无权就原讼法庭法官作出的无须答辩判定提出上诉。即使判定明显有错,基于该判定而获判无罪释放的被告人不能再次受审,这会造成不能逆转的司法不公。
去年(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上诉法庭处理律政司司长就三宗国际贩毒案的被告人被裁定无罪后转交的法律问题时,裁定原讼法庭法官所作出的无须答辩判定犯错,指出有关法官不当地取代了陪审团的职能,在陪审团考虑案情之前错误地撤回了案件。然而,因现时没有法定程序供控方就原讼法庭法官所作出的无须答辩判定提出上诉,已获判无罪释放的被告人不能再次受审,造成了严重的司法不公。
上诉法庭观察到有迫切需要改革这方面的法例条文,并表示若香港采取英国类似的措施,显然有相当大的好处。
原讼法庭所审理的刑事案件均涉及最严重的罪行。在仔细考虑上诉法庭的判决、英国相关的上诉机制及持份者的意见后,政府建议透过《条例草案》订定无须答辩判定的法定上诉程序。
主要内容
以下是无须答辩判定的上诉机制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赋予控方权利,可就原讼法庭在有陪审团的刑事审讯中所作出的无须答辩判定提出上诉。
《条例草案》订明无须答辩判定的上诉机制并不适用于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六条审理的案件。原讼法庭在该等案件中所作出的无须答辩判定是会引致无罪的命令的法律事宜,控方可根据建议的《香港国安法》第四十六条的上诉机制,就无罪的命令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诉。
在无须答辩判定的上诉机制下,控方必须得到原讼法庭或上诉法庭的许可,方可作出上诉。除了无须答辩判定外,控方亦可申请就该案件中与上诉所牵涉的罪行有关的其他判定一并上诉。在上诉待决期间,有关无须答辩判定会暂时无效。为了保障被告人,控方在提出上诉时,必须作出保证,如果控方未能取得上诉许可或放弃上诉,被告人必须获判无罪。为了减少延误,法庭有权加快上诉的程序,而不受上诉影响的罪行的法律程序可继续进行。
上诉法庭只有在信纳无须答辩判定涉及法律上或原则上的错误的情况下,才可推翻或更改该判定。一旦上诉法庭确认无须答辩判定,则须命令被告人获判无罪。
为防止陪审团受到影响及被告人因负面报道而蒙受不利,以确保审讯的公平公正,《条例草案》对关乎上诉的法律程序而作出的报道施加限制。当案件相关的法律程序完毕后,报道限制便被解除。法庭可以视乎案件的情况,放宽报道限制。
《香港国安法》第四十六条的上诉机制
背景
接下来,我会简介《香港国安法》第四十六条的上诉机制的背景和立法建议的主要内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在原讼法庭有两种审讯方式。第一种审讯方式是由一名法官会同陪审团审理,陪审团无须就其裁决给予理由。另一种审讯方式是,如律政司司长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六条发出证书,案件便须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审理,而审判庭会就裁决给予理由,情况与区域法院和裁判法院由专业法官审理的刑事案件一样。
根据现行法律,在区域法院和裁判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如果法官或裁判官作出的无罪裁定犯了法律上的错误,控方有权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诉。不过,现行法律却不容许控方就原讼法庭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所作出的无罪裁定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这是一个异常情况,可能造成司法不公。
就危害国家安全罪行而言,错误的无罪裁定可能会引起极为严重的后果。为秉行公义,以及让司法机关妥为履行《香港国安法》下的职责,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有必要赋予控方上诉的权利,使上诉法庭有机会检视,并在有理据时纠正审判庭犯下的任何法律错误,包括推翻错误的无罪裁定。
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有关《香港国安法》第四十六条的上诉机制的部分,主要是以《区域法院条例》第84条及《裁判官条例》第105条所订的案件呈述上诉机制为蓝本。新的上诉机制不会适用于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审理的案件,不论是否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行。
案件呈述上诉只可关于法律事宜。根据案例,法律上的错误包括任何合理的法官在考虑适当因素并正确引导自己后都不可能得出,有悖常理的结论或对事实的裁断。
在控方上诉待决期间,须维持被告人的现状,以免使上诉变得无意义。因此,《条例草案》赋予审判庭及上诉法庭权力,命令将被告人或答辩人羁留扣押,或准予其保释。由于上诉所涉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是否准予保释,应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考虑。
如果上诉法庭信纳有充分理由干预无罪裁决或命令,则必须推翻该裁决或命令,并指示恢复审讯或将答辩人重新审讯,否则就须驳回上诉。上诉法庭也可作出其认为适合的一切必要及相应的指示。根据过往经验,按情况所需,上诉法庭的指示可以包括指示下级法院裁定答辩人有罪,并判处相应刑罚。
谘询工作
今年一月和四月,我们分别就无须答辩判定的上诉建议和《香港国安法》第四十六条的上诉建议征询了不同持份者,包括法律专业团体及法律学院等,并于二月和五月征询了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的意见。整体来说,大多数回应者和事务委员会均支持两项立法建议。
结语
《条例草案》订定的两项新的上诉机制属程序性质,只适用于立法修订生效后所作出的判定、裁决或命令,不会有追溯力。《条例草案》对法院行使的独立审判权以及被告人接受公平审讯的权利均没有任何不利影响,也不抵触一罪不能两审的原则。
我谨此陈辞,恳请议员支持《条例草案》。
多谢主席。
完
2023年5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5分
香港时间14时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