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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题:规管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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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三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林琳议员的提问和创新科技及工业局局长孙东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意见指出,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突飞猛进,在为社会的生产力带来巨大变革的同时,也出现了算法偏见、信息泄露及内容造假等安全隐患。其中,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几可乱真,助长了虚假资讯及阴谋论的传播。另一方面,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今年四月发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进行规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研究及评估人工智能的普及应用,对本港的社会、教学研究及经济结构等方面的影响;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会否研究及比较内地及海外地区(例如欧盟和日本)对于监管人工智能的应用的法律条文,并对人工智能的应用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前瞻性的解决方案;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会否研究立法规定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必须注明是人工智能生成,以防止生成虚假资讯;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林议员的提问,经谘询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和保安局后,我现综合答覆如下:

  人工智能(包括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正在不断演变中。越来越多行业着手应用人工智能技术,改善现有的业务流程和商业模式,从而推动业务增长和提高整体生产力。有关技术亦对科研和教学带来转变。同时,人工智能技术的开发及应用亦衍生关于资讯保安、私隐保护、虚假或偏颇资讯、伦理道德及知识产权等关注。

  我们留意到不同地区的人工智能发展速度和普及程度各有不同,而人工智能技术对不同行业和界别的影响亦不尽相同。不同地区和机构开始因应最新的发展研究不同措施,以应对人工智能所带来的影响和挑战,同时在促进科技创新及规范之间作出平衡。

  就香港而言,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公署)于二○二一年发布《开发及使用人工智能道德标准指引》(《人工智能指引》),目的是协助机构在开发及使用人工智能时,明白并遵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私隐条例》)就保障个人资料私隐的相关规定。《人工智能指引》的内容包括数据管理价值及人工智能道德原则,并提供人工智能策略管治的实务指引,以协助机构制订合适人工智能策略及管理模式,并作出风险评估及制定相关监察安排等。

  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经谘询私隐公署及参考其《人工智能指引》后,亦制订了《人工智能道德框架》,为各政府决策局/部门在推行应用人工智能技术的项目时提供指引,识别和管理有关项目的潜在风险及其他事项(例如个人私隐、数据安全和管理等)。

  值得一提的是,互联网的世界并不是一个无法可依的虚拟世界。根据香港现行法例,大部分在现实世界用以防止罪行的法例,原则上均适用于网络世界。现有法律框架下有若干条文可处理散播不实或不当资讯。例如《2021年刑事罪行(修订)条例》就加入未经同意下发布或威胁发布私密影像的罪行,该罪行也适用经修改或移花接木(包括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的私密影像。

  鉴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仍在演变中,特区政府会继续本着开放的态度密切注视人工智能在香港的技术开发、应用及发展的情况,以及参考不同地区的做法,以期作出适当的应对,拥抱人工智能科技带来的种种机遇与挑战。
 
2023年5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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