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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八题:改善政府的采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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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铨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意见认为,国家近年在多个领域的创新科技及产业发展突飞猛进,相关专业及技术人才众多,但碍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现行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包括产品和技术认证、雇用本地员工比例,以及投标者过往有否投得相关合约及拥有相关经验等方面,仍存在不少过时和僵化的限制,令香港难以善用相关的内地技术与专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对内地产品和技术认证的「国标」(即国家标准)与美国、欧盟及日本等海外国家的有关标准,是否给予同等的对待;如否,原因为何,以及会否作出检讨和改革;
 
(二)在确保本地人才优先就业的同时,对于一些香港缺乏足够相关专业及技术人才的项目,政府可否弹性放宽与雇用本地员工比例有关的要求,以便中标者可将更成熟和经验丰富的专业及技术团队引入香港,为市民提供更新颖和优质的服务;如否,原因为何,以及会否作出检讨和改革;及
 
(三)对于涉及新技术和做法,或在本地市场缺乏足够竞争的项目,政府就有关标书进行评分时,会否对曾在内地投得相关合约及拥有相关经验的投标者及本地经验相若的投标者,给予同等的对待和评分;如否,原因为何,以及会否作出检讨和改革?
 
答覆:
 
主席:
 
  就议员的提问,经谘询创新科技及工业局、发展局及劳工及福利局,现综合回覆如下:
 
  政府的采购政策,是透过公平、公开及具竞争性的程序,以及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的原则,对本地及非本地供应商一视同仁,鼓励更多竞投者参与,以取得物有所值的货品和服务推行政府的计划和工作。采购政策订明,采购部门在设定招标规格时,应尽量以成效或表现为本。招标规格应着重阐述拟采购的货品或服务在功能及表现上的要求,而非胪列针对个别型号的技术资料。除非没有其他足够精确或易明的方式描述有关采购要求,否则招标规格不得规定或提及个别商标、商号、专利权、版权、设计、种类、指明的原产地、制造商、供应商或服务供应商;如有这样的规定,须同时写上「或相等」之类的字眼。
 
  在符合上述采购政策的原则下,采购部门按各自需要,制订其招标规格和采购合约的要求,包括采购货品或服务时如有需要而订立的标准或技术认证,投标者雇用的员工的要求,以及投标者的经验等相关的要求。就资讯及通讯科技产品的采购,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有向各政策局/部门发出指引,提醒它们在制订相关采购程序时,如需就技术规格订定资讯安全标准,必须参考包括ISO、GB等国际和国家最新的相关技术标准,以助拣选最合适的资讯保安产品,有效保障政府的资讯系统和数据安全。而政府物流服务署为各政策局及部门采购一般通用物品中亦有采用国家相关标准为其中一项技术规格。
 
  在采购工程合约和建筑或工程顾问合约时,相关部门亦因应其实际采购需要,有采用或接受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物料或设计。同时,在评审标书时,若投标者的经验符合标书所述要求,不论是本地或非本地的相关经验,采购部门均会接受。采购部门亦不会就雇用本地员工的比例设定要求,换言之,雇用非本地员工的投标者亦可公平参与投标。此外,在招揽人才方面,政府亦不遗余力。行政长官在二○二二年《施政报告》中公布的一系列措施已于去年十二月底推出,以更进取和更具针对性的方式吸纳外来人才,为经济增长加添动力。
 
2023年5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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