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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在立法会研究完善地区治理建议方案及相关事宜小组委员会首次会议开场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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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今日(五月十二日)在立法会研究完善地区治理建议方案及相关事宜小组委员会首次会议的开场发言全文∶
 
主席:
 
  继我们出席五月四日的立法会联合事务委员会,我很高兴今日再次有机会与麦局长一同跟议员交流意见。上次会议听到议员对完善地区治理工作的全面支持,我们都感到非常鼓舞。我们定会继续加强解说工作,驳斥不实的抺黑批评,争取市民支持这一个为社区、为香港的好方案。
 
  很感谢立法会对完善地区治理工作的高度重视,在方案出台后的一星期内快速设立小组委员会讨论相关的政策事宜,以期令后续审议《条例草案》(《2023年区议会(修订)条例草案》)的工作更为顺畅。这又再一次证明了在完善选举制度下的行政立法合作无间、议政办事的效率大大提升,彰显制度的优越性。
 
  相信议员对方案都已非常熟悉,在此我便不再重覆内容,以留待更多时间让议员发言。为方便议员讨论,我们已在会前准备了一份简单的资料文件,让议员可就建议的重点范畴进行深入交流。
 
  然而,近日社会上有一些人对区议会的角色定位所提出的意见,反映对《基本法》条文的理解仍然不够准确。因此,在开始讨论具体政策前,我想把握这次机会从宪制角度作出一些解说。
 
  首先,正如律政司司长近日已经就《基本法》第九十七条说明当中有三大重点:第一,它是赋权性条款,换而言之,特区可以选择成立区域组织,但没有宪制责任必须这样做;第二, 区域组织的性质是「非政权性」,意思是它并不具备任何政治权力,例如立法、征收税项、监察政府等权力;第三,区域组织的目的有两个,就是接受特区政府就地区管理或其他事务的谘询,以及提供文康等地区服务。
 
  《基本法》第九十八条给予特区最大程度的空间,是依循第九十七条所定的原则的前提下,自行制定法律,规范区域组织的具体职权以及组成方法。《基本法》并没有规定区域组织必须是以选举形式组成。而按第九十八条所制定的法律,必须确保能全面准确贯彻第九十七条的立法原意和目的。这亦是我们今次完善地区治理建议方案所紧跟随的一个原则。
 
  其次,《基本法》亦从来没有就区议会的组成方式作出任何说明,甚至没有提述区议会这三个字。这与《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及六十八条分别说明行政长官及立法会须由选举所产生是完全不同。意思是区议会不一定由选举所产生,更遑论是由普选产生。因此,任何关于「民主成分」的说法,甚至将区议会说成是特区民主进程的一部分,均完全是曲解《基本法》的原意,偷换概念、子虚乌有。
 
  为把握时间,我的介绍先到此。看看麦局长有没有补充,我再向议员作回应。
 
2023年5月12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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