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非法劳工被判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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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名印尼籍非法劳工于五月十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狱。

  入境事务处(入境处)调查人员于五月八日进行的「曙光行动」中,在金钟一间餐厅内拘捕三名印尼籍女子及一名印尼籍男子,年龄介乎二十七岁至四十八岁。被捕时,他们正在从事杂务工作。在检查身分证明文件期间,其中两名印尼籍女子出示了由入境处签发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俗称「行街纸」),及后的调查亦发现她们为免遣返声请人士。
 
  被捕的非法劳工于五月十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分别被控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或违反在香港入境时对其施加的逗留期限,留在香港接受雇佣工作。他们承认控罪,分别被判监禁十五至十六个月。同时,其中一名印尼籍女子及一名印尼籍男子各被控一项在港逾期逗留,被判监禁二至十日。所有刑期同期执行,合共被判监禁十五个月。

  入境处发言人警告:「根据《入境条例》第38AA条,非法入境者、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绝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根据现行法例,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伪造身份证或他人身份证乃属违法,违者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万元及监禁十年。」

  发言人重申,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是严重罪行。根据《入境条例》,雇主若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而该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罚由原来的罚款35万元及监禁三年,大幅提高至罚款50万元和监禁10年,以反映有关罪行的严重性。而有关公司的董事、经理、秘书、合伙人等,亦可能需负上刑事责任。高等法院曾颁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

  根据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决定聘用一名雇员前,必须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定有关雇员是可合法受雇。除了查阅雇员的身份证外,该人亦负有明确的责任向雇员作出查询,而雇员提供的任何答案不会令该人对雇用有关雇员的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否则法院不会接纳以此作为免责辩护。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雇主亦必须查阅求职者的有效旅行证件,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五万元及监禁一年。就此,发言人提醒所有雇主切勿以身试法,雇用非法劳工。入境处会继续严正执法,打击有关罪行。

  入境处会根据现行机制的标准程序以审核及识别贩运人口受害人,对所有行动中被捕的容易受剥削人士(包括非法劳工、非法入境者、性工作者及外籍家庭佣工)进行初步审核。如初步审核结果显示有任何贩运人口指标出现,入境处人员会依据一份标准核对清单再作全面调查及识别程序,以确定当中是否有贩运人口的元素,例如在招募阶段是否涉及威胁及胁迫,以及是否存有剥削性质。被识别的贩运人口受害人会获提供各项支援和协助,包括紧急介入、诊症和治疗、辅导、收容或临时住宿及其他支援服务。入境处呼吁贩运人口受害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罪行。 



2023年5月1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5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