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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一题:信用卡卡主承担未经授权交易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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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振英议员的提问和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浩濂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近日有个别发卡银行以信用卡卡主「严重疏忽」为由,拒绝为卡主被盗用信用卡后假冒的大额签帐免责。有报章的社论呼吁香港金融管理局厘清「严重疏忽」的定义,以保障卡主的应有利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过去三年,每年有多少宗信用卡卡主因被指有「严重疏忽」及须承担未经授权交易的损失而向监管机构作出投诉的个案,以及该等个案的结果为何;
 
(二)有否计划跟进上述有关厘清「严重疏忽」定义的呼吁;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于有意见认为,随着科技的发展,信用卡发卡机构可以通过手机短讯验证码二次认证及生物认证等技术,提升信用卡交易的安全性,政府会否因应科技的发展为信用卡的交易制订具示范作用的新规则;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信用卡未经授权交易和骗案数字上升,我们一直密切留意市场发展,包括科技演变及信用卡诈骗新手法和趋势。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与香港银行公会、银行业界和信用卡组织保持紧密联系,不时检视现行指引和信用卡交易认证安排,以提升信用卡交易的安全性和保障银行客户。
 
  就陈振英议员问题的各部分,经谘询金管局,现答覆如下:
 
(一)金管局于二○二○年、二○二一年、二○二二年及二○二三年首季,分别收到88、329、391及229宗有关信用卡未经授权交易的投诉。按照现行做法,金管局会跟进每宗投诉个案,要求相关银行适切合理地处理客户投诉,并按实际情况协助客户提出追讨申请,银行亦须积极配合警方相关调查。
 
  金管局不时透过期刊Complaints Watch与业界分享投诉处理过程中的观察所得、正当操守标准及对信用卡客户的保障措施,包括《盗用身份作信用卡申请》(二○二一年三月刊发)、《加强对钓鱼式欺诈讯息的消费者保障》(二○二一年六月刊发)和《对网上购物和钓鱼式欺诈的消费者保障》(二○二三年一月刊发)。
 
(二)及(三)金管局一直重视消费者保障及确保银行公平待客。金管局已在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向银行分别发出两个有关《处理未经授权支付卡交易的原则》及《绑定支付卡作非接触式流动支付》的新指引。
 
  其中,根据《处理未经授权支付卡交易的原则》的新指引,银行必须公平待客,当客户就信用卡骗案向银行求助时,银行需要以务实的态度和同理心协助客户,并按实际情况处理个案。新指引亦重申银行须遵守所有相关规定,并设有适当的内部系统和管控措施管理与信用卡业务相关的风险,包括防止、侦测和应对诈骗交易。新指引要求银行在处理信用卡非授权交易时,如果客户已经小心谨慎保管其信用卡和有关资料(如验证码),以及遇到信用卡骗案时已尽快向银行报告,银行在衡量个案损失时应该对客户在合理情况下避免未经授权交易所作出的努力予以充分考虑。此外,银行也应该考虑有关客户的个人实际情况和处境(如弱势社群客户)。
 
  另外,根据《绑定支付卡作非接触式流动支付》的新指引,银行在为客户绑定信用卡至新流动支付工具或电子钱包时,除发出一次性手机短讯验证码外,须作出多一重认证,以确认客户确实有向银行发出相关绑定指示。
 
2023年5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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