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毡酒公司及其前董事违反《商品说明条例》及《应课税品条例》被判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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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间毡酒公司及其前董事因供应已应用虚假商品说明的毡酒及将虚假商品说明应用于毡酒,今日(四月二十八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裁定违反《商品说明条例》,两名被告同时因没有在供本地饮用的酒精容器印上酒精浓度标签,被裁定违反《应课税品条例》,二十项罪名成立。该公司和前董事分别被判处罚款六万四千元及五万四千元。

  香港海关二○二○年四月留意到一间报称为酒厂的公司在社交平台声称出售本地自家蒸馏毡酒,并发现该公司一名前董事从新西兰进口一批共一千五百五十七支未有贴上标签的毡酒。其后,海关在该公司位于荃湾的厂房再检获一千三百二十五支未有贴上标签的毡酒、七支附有「Distilled and Bottled」字样标签的毡酒、一批印有相同字样的未贴牌标签,以及一台处理饮用酒精的蒸馏器。

  跟进调查显示涉案公司前董事企图以外地入口的毡酒冒充为本地蒸馏的毡酒作售卖用途,以及没有在该批供本地饮用的酒精容器印上酒精浓度标签。

  根据《商品说明条例》,任何人在营商或业务过程中供应已应用虚假商品说明的货品,或管有已应用虚假商品说明的货品作出售用途,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五年。

  根据《应课税品条例》,任何人士在进口香港或在香港制造以供本地饮用的酒精类容器上,没有印上该酒类的酒精浓度或酒精浓度幅度的标签,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五万元。

  市民可致电海关二十四小时热线2545 6182,或透过举报罪案专用电邮帐户(crimereport@customs.gov.hk)举报怀疑违反《商品说明条例》或《应课税品条例》的事宜。
 
2023年4月28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20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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