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将向立法会提交《2023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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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将向立法会提交《2023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以适当处理有关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参与涉及国家安全案件(国安案件)的事宜,以有效应对这类律师参与国安案件所带来的潜在国家安全风险,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二○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作出的解释(该解释)的精神。

  按照该解释第二条,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香港特区法院在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中遇有涉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应当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上述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

  按照该解释第三条,不具有香港特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是否可以担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问题,属于《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认定的问题,应当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

  律政司发言人今日(三月二十一日)表示,《条例草案》旨在修订现有以逐案处理方式在香港认许海外律师(专案认许)的机制,并加入新订条文处理国安案件的专案认许。《条例草案》并不影响在不涉及国家安全的刑事及民事案件中以专案认许方式委聘海外律师。

  《条例草案》的要点如下:

(1)订明凌驾性原则,即除非行政长官有充分理由相信,有关海外律师就有关国安案件以大律师身分执业或行事,不涉及国家安全或不会不利于国家安全(例外情况),否则该律师不得就该案件获认许;

(2)订明机制以让行政长官决定有关申请能否继续进行,及决定有关申请是否属于例外情况;及

(3)订明机制以让行政长官在专案认许申请经批准后而情况有变时,对有关事宜进行覆核。

  《条例草案》不影响任何在其生效前已提出或已被法院处理的专案认许申请。

  律政司已在三月十七日谘询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事务委员会表示支持修例建议。

  《条例草案》今日刊宪,并于三月二十二日提交立法会审议。



2023年3月21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