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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根据《雇员补偿条例》、《肺尘埃沉着病及间皮瘤(补偿)条例》及《职业性失聪(补偿)条例》动议三项决议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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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孙玉菡今日(三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雇员补偿条例》、《肺尘埃沉着病及间皮瘤(补偿)条例》及《职业性失聪(补偿)条例》动议三项决议案的发言全文:

代主席:

  我谨动议通过印载于议程内的第一项决议,以上调《雇员补偿条例》下九个补偿项目的金额。我将于稍后动议通过印载于议程内的第二及第三项决议,以分别增加《肺尘埃沉着病及间皮瘤(补偿)条例》(《肺尘病条例》)下五个补偿项目的金额,以及增加《职业性失聪(补偿)条例》(《失聪补偿条例》)下四个补偿项目的金额。
  
(一)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48A条动议的决议

  这项决议的目的是上调《雇员补偿条例》下九个补偿项目的金额。《雇员补偿条例》为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或患上订明职业病而受伤或死亡的雇员及其家庭成员提供法定补偿。按既定机制,《雇员补偿条例》、《肺尘病条例》及《失聪补偿条例》所规定的补偿金额,每两年会视乎情况调整一次。如要作出调整,调整的幅度一般会参照有关期间的工资或物价的变动,并顾及其他相关的因素。

  根据政府统计处的资料,二○二○年及二○二一年期间,名义工资指数及甲类消费物价指数所反映的累积变动分别为+2.68%及+2.18%。

  我们建议按照上述由名义工资指数所反映的工资变动,将《雇员补偿条例》下五个补偿项目的金额上调2.68%。建议的修订包括将用以计算永久地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补偿金额的每月收入上限,由35,600元提高至36,550元。我们亦建议将死亡补偿的最低金额,由473,610元提高至486,300元,而永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补偿的最低金额,则由537,780元提高至552,190元。此外,我们建议修订因工受伤而需要别人照顾的雇员的补偿,由644,710元调高至661,990元。至于过期支付补偿而征收的附加费,我们建议将在付款期届满时须缴付的最低附加费,由760元提高至780元,而在付款期届满三个月后须缴付的进一步附加费的最低金额,则由1,540元提高至1,580元。

  同时,我们建议参照上述由甲类消费物价指数所反映的物价变动,将三个补偿项目的金额上调2.18%。建议的修订包括将殡殓费的上限由92,670元提高至94,690元;雇主须为雇员支付有关供应及装配义制人体器官或外科器具费用的最高金额,由44,300元提高至45,270元,以及雇主须承担的维修及更换义制人体器官或外科器具费用的最高金额,由134,220元提高至137,150元。

  另外,我们建议参考截至二○二二年四月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所提供的相关福利项目,将《雇员补偿条例》订明用以计算工伤病假期间按期付款的每月最低收入金额由5,310元上调至5,500元。
  
(二)根据《肺尘病条例》第40条动议的决议

  代主席,我现在就建议增加《肺尘病条例》下五个补偿项目的金额发言。《肺尘病条例》向患上肺尘埃沉着病(肺尘病)及/或间皮瘤以致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士或死亡人士的家庭成员提供补偿。

  按既定机制,我们建议根据甲类消费物价指数在二○二○年及二○二一年所反映的累积物价变动,将《肺尘病条例》的四个补偿项目的金额上调2.18%。建议的修订包括将疼痛、痛苦与丧失生活樂趣的补偿金额,由每月的5,660元提高至5,780元,以及将亲属丧亡之痛的补偿金额,由233,440元提高至238,530元。由于死亡补偿的最低金额是与亲属丧亡之痛的补偿金额挂鈎,因此,死亡补偿的最低金额会自动随亲属丧亡之痛的补偿金额调整,由233,440元提高至238,530元。我们亦建议将殡殓费的上限由92,670元调高至94,690元。

  另外,我们建议参照现行规定支付予在港工作的外籍家庭佣工的最低每月工资及膳食津贴金额,将《肺尘病条例》下护理及照顾补偿的每月金额,由5,750元上调至5,930元。
  
(三)根据《失聪补偿条例》第39(2)条动议的决议

  代主席,最后我会就建议增加《失聪补偿条例》下四个补偿项目的金额发言。《失聪补偿条例》为因受雇从事该条例指定的高噪音工作而罹患噪音所致的失聪的人士(职聪人士)提供补偿。

  按既定机制,我们建议根据名义工资指数在二○二○年及二○二一年所反映的累积工资变动,及参照《雇员补偿条例》下每月收入上限的建议调整,以调整《失聪补偿条例》下用以计算永久丧失工作能力补偿的最高及最低金额。我们建议按照上述的工资变动及参照《雇员补偿条例》下每月收入上限的建议增幅,将《失聪补偿条例》该两项补偿金额上调2.68%。

  具体而言,我们建议《失聪补偿条例》下用以计算不同年龄组别雇员永久丧失工作能力补偿的最高金额,分别上调2.68%至1,754,400元、2,631,600元及3,508,800元。至于用以计算永久丧失工作能力补偿的最低金额,我们建议由537,780元上调至552,190元。

  此外,《失聪补偿条例》规定,任何人士如曾在任何时间根据该条例有权获得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补偿,可向职业性失聪补偿管理局申请直接支付或付还有关取得、装配、维修或保养听力辅助器具的合理开支。

  为加强听力辅助器具资助计划对职聪人士的保障,我们建议参考失聪补偿管理局执行该资助计划的经验,调整涉及听力辅助器具开支的限额。建议的修订包括将首次听力辅助器具申请的资助限额由20,160元上调19.05%至24,000元,容许职聪人士在选取助听器时有较多及切合其个人需要的选择。此外,由二○二○年至二○二一年期间,每位职聪人士获批听力辅助器具的平均资助金额为14,230元。经考虑每位职聪人士上述使用听力辅助器具的平均支出,我们建议将听力辅助器具的总资助限额由83,830元上调14,230元或16.97%至98,060元,让已用罄总资助限额的职聪人士可重新在计划下享有资助,而接近用毕总资助限额的职聪人士亦可继续享有资助。

  肺尘埃沉着病补偿基金委员会及失聪补偿管理局已分别通过《肺尘病条例》及《失聪补偿条例》的相关建议部分。劳工处就上述各项建议谘询劳工顾问委员会,与会委员一致支持建议,而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亦对建议表示支持。我们建议新的补偿金额由二○二三年四月十三日起生效。

  我希望议员支持并通过这三项决议,让工伤雇员、职业病患者,以及因工伤或职业病死亡的雇员或人士的家属可尽早获得更高的保障。

  多谢代主席。
 
2023年3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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