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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议修订法例配合海上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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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建议修订《领港条例》(第84章)、《2012年危险品(船运)规例》(第295章附属法例F)、《船舶及港口管制规例》(第313章附属法例A)、《商船(本地船只)(证明书及牌照事宜)规例》(第‍548‍章附属法例D)、《商船(本地船只)(一般)规例》(第‍548‍章附属法例F)及《商船(本地船只)(安全及检验)规例》(第‍548‍章附属法例G),以规管和管制浮式储存再气化装置船(储气船)的运作、航行和碇泊,以及海上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海上接收站)的运作,确保香港海域的航行安全。

  为推动发电行业的低碳转型和长远达致「净零发电」,政府已促使两间电力公司逐步减少使用燃煤发电,改用更清洁的燃料发电。就此,电力公司正共同发展海上接收站,以接收和储存来自液化天然气运输船的液化天然气,然后通过海底天然气管道将再气化的天然气输送到电力公司的各个天然气接收站。

  建议修订包括在南丫岛西南面提供一个新的多用途碇泊处供液化天然气运输船的应急停泊之用和设立一个领港员登船区、在石鼓洲南面设立新主要航道、指明海上接收站为「认可油品码头」,以及新增「气体运输船」船只类型以规管储气船的运作和相关修订。

  政府已就立法建议谘询本地船只谘询委员会、高速船谘询委员会、港口行动事务委员会和领港事务谘询委员会,该四个委员会均通过了修例建议。政府亦于今年二月二十七日征询立法会经济发展事务委员会的意见,委员大致支持建议。

  修订建议今日(三月十日)刊宪,并于三月十五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2023年3月10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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