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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强烈反对联合国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委员会失实误导的审议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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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政府今日(三月六日)表示,对于联合国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委员会(委员会)就香港特区根据《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公约》)所提交第四次报告发表的审议结论,强烈反对委员会无视特区政府代表团早前所作的说明和澄清,偏听偏信部分不实信息和歪曲报导,罔顾事实,以偏概全,在有关所谓结论中一面倒妄议香港人权状况,甚而将审议工作政治化。
 
  委员会就香港特区提交的第四次报告在今年二月十五及十六日举行会议,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常任秘书长傅小慧率领十人代表团到瑞士日内瓦出席。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特区政府代表团在两天会议中,本着开放、尊重、合作和负责任的态度与委员会对话。特区政府代表团积极回应委员会的提问,就委员会对香港人权状况及社会发展的关注事项仔细解说并澄清误解。特区政府代表团亦就委员会关注的重点问题主动提供书面补充材料,让委员会可更了解香港特区在实施《公约》有关规定的情况。委员会在三月六日(日内瓦时间)发表审议结论,执意就香港多方面情况作出失实、偏颇和误导的内容,特区政府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和坚决拒绝。

《香港国安法》
 
  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委员会就不同范畴提出检讨《香港国安法》的建议,非但毫无事实根据,亦着实令人费解。」
 
  「委员会全然漠视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已根据《基本法》在宪制层面获得保障。《香港国安法》第四条亦已明确规定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居民根据《基本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任何根据《香港国安法》所采取的措施或执法行动均需符合上述方针。《香港国安法》实施后,香港居民继续享有各项权利与自由,包括审议结论中提到的组织职工会的权利和自由、学术自由、艺术自由,以及享有文化和科学等方面的权利。《香港国安法》不会影响香港居民正当行使表达自由,包括批评政府的施政或官员的政策和决定、发表审议结论中提到的在不同媒体的讽刺内容。」
 
  「我们亦强烈反对委员会毫无理据地抹黑特区政府在二○一九年『黑暴』期间的执法行动。香港执法部门根据证据、严格依照法律,以及就有关的人士或单位的行为而采取执法行动,与其政治立场、背景或职业无关。」
 
  「此外,委员会完全忽略代表团在会议中清楚指出,《香港国安法》的实施,扭转了早前的乱局和严重暴力行为,令香港恢复稳定,并增强了大众对香港的信心,从而令香港回复正常运作,重回发展的正轨。」
 
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
 
  发言人指出:「《基本法》第二条、第十九条及第八十五条订明,香港特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基本法》第九十二条亦明文说明香港特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所有法官和司法人员须得到由本地法官和法律界人士及其他方面的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并由行政长官任命。所有获任命的法官和司法人员会继续紧守司法誓言,奉公守法,以无惧、无偏、无私、无欺之精神,严格根据法律原则,维持司法公义。建立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机制不会损害独立司法权,香港的司法制度亦继续受《基本法》保障。法官在处理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时,一如其他案件,都是独立公正地履行司法职责,不受任何干涉。」   
 
  「至于委员会有关司法程序的意见,《香港国安法》第五条除规定应当坚持法治原则外,亦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一事不再审原则,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除了因为某些情形而不宜公开审理以外,审判应当公开进行。《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香港特区执法、司法机关在适用香港特区现行法律有关羁押、审理期限等方面的规定时,应当确保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公正、及时办理。在《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的保障下,所有面对刑事指控的人除了有权选择律师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权得到司法机关的公平审讯。」
 
  至于委员会有关废除「国安处举报热线」的建议,发言人指出:「『国安处举报热线』于二○二○年十一月开设,一直便利市民透过不同平台提供与国家安全相关的资料或举报。建议取消有关热线实属无理。」
 
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对于委员会指职工会权利倒退的失实内容,发言人反驳指:「特区政府强调香港居民享有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和自由。这些权利和自由获《基本法》第二十七条及本地法例(包括《职工会条例》)的明确保障。二○一九年至二○二二年已登记职工会数目的显著增幅足以清楚证明香港的职工会权利丝毫无损,亦从不受动摇。在香港行使的结社自由和权利,亦从没受损。」
 
  至于委员会指职工会成员被任意拘捕的妄语,发言人强调:「我们必须清楚区分受法例保障的合法职工会活动和与行使职工会权利无关的非法行为。香港的执法机关必须对任何非法行为作出适当行动,这些跟进行动不应被错误理解为冒犯职工会权利。我们重申特区政府一直致力维护和保障在港结社的自由和权利。」
 
学术自由
  
  对于委员会就学术自由被削弱的不实内容,发言人强调:「学术自由是香港一直推崇的重要社会价值,亦是香港高等教育界的基石。特区政府一直致力维护学术自由及院校自主,两者的保障亦获《基本法》第三十四及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这些保障明确及具体,其效力从未变更。」

人权保障
 
  委员会建议按《巴黎原则》成立一个独立的人权机构。就此,发言人表示:「人权受到《宪法》和《基本法》的宪制保障,更在法治和司法独立审判权之下得以加强。此架构为香港人权提供坚实保障。现时平等机会委员会、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和申诉专员公署这些法定机构,以及法律援助服务,亦为香港的人权提供保障。特区政府会确保现行的机制能继续有效地保障在香港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认为无需要另设额外的人权机构。」
 
对性小众的歧视
 
  委员会建议制订一条全面的反歧视条例,保护性小众免受歧视。发言人表示:「透过四条反歧视条例,即《性别歧视条例》(第480章)、《残疾歧视条例》(第487章)、《家庭岗位条例》(第527章)及《种族歧视条例》(第602章),香港市民受到法例保障,免受最普遍基于性别、婚姻状况、怀孕、喂哺母乳、残疾、家庭岗位及种族的歧视和骚扰。与此同时,特区政府定期检视现有的反歧视条例,以确保条例能符合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并因应本港的情况,在有需要时提出立法建议,以处理社会的问题。我们认为没有迫切需要整合一条全面的反歧视条例。就性倾向及性别身份认同反歧视进行立法方面,世界各地均根据当地社会情况制定相关政策。香港社会对有关议题存在不少分歧,议题复杂及具争议性,特区政府有责任聆听各方面的意见及充分考虑香港社会的实际情况。」
 
  至于委员会建议特区政府提高公众在不歧视性小众方面的意识,发言人表示:「特区政府一直致力透过多种渠道推广共融、互相尊重和不歧视不同性倾向和跨性别人士的信息,包括透过不同媒体平台播放宣传短片;通过平等机会(性倾向)资助计划资助各项有意义的社区活动计划,藉以促进不同性倾向及性别身份认同的人士享有平等机会;亦特别设立24小时支援电话热线,向性小众及其家人提供协助及提高市民大众对性小众的认识。」
 
性别平等
 
  对于委员会就性别差异方面提出的关注,发言人表示:「特区政府致力在设计、实施、监察和评估所有法例、政策和计划时纳入性别观点。此外,特区政府亦与负责就妇女关注的政策和措施向政府提供意见的妇女事务委员会保持紧密合作。透过三管齐下的策略,即提供有利的环境、通过能力提升增强妇女能力和推行公众教育,妇女事务委员会的工作亦有助推动香港的妇女发展。」
 
  「在妇女就业方面,男女一般而言享有相同就业及选择工作的权利,这些权利受《性别歧视条例》保障。多年以来,女性出任公务员队伍的数目稳步提升。女性首长级公务员的人數由二○一八年的526人增至二○二一年的565人,占首长级职位近41%。在二○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18个常任秘书长职位(即最高级的公务员职位)中,有12个(即67%)由女性出任。」
 
青年就业服务及平等就业
 
  青年(特别是教育程度较低及工作经验较浅的青年)的失业率一直较成年人为高是全球性的普遍现象,香港亦不例外。就委员会对青年失业率的关注,发言人表示:「特区政府推行『展翅青见计划』及设立青年就业资源中心,为青年人提供全面的培训及就业支援服务,提升他们的就业能力。我们会继续检视及加强为青年提供的就业服务。」
 
  「特区政府鼓励雇主依据『不论年龄,唯才是用』的原则,按照划一的甄选准则评估应征者或雇员的工作能力,并已就消除就业方面的年龄歧视向雇主发出实务指引。」

保障在港工作外籍家庭佣工的权利
 
  委员会就保障外籍家庭佣工(外佣)工作情况及向他们提供保障方面提出意见。发言人重申:「外佣享有《雇佣条例》下的法定保障以及按照政府订定的标准雇佣合约所提供的额外福利。我们绝不容忍及姑息任何剥削或虐待外佣的行为。根据《雇佣条例》,滥收求职者佣金及短付工资罪行的最高罚则为罚款港币35万元及监禁三年。政府机关对职业介绍所进行定期及突击巡查,并调查每宗投诉个案,如有充足证据会提出检控。如外佣认为其劳工权益被剥削,应尽快向政府机关举报。」
 
  「『两星期规定』是为维持有效入境管制(包括防止非法工作)所必要的。这项政策并不妨碍外佣在返回原居地后再次申请来港工作,并已提供适当弹性以照顾特殊情况。至于『留宿规定』,政府一贯的政策是让本地劳工优先就业,只有在确定某些特定行业的本地劳工供应短缺才会容许输入劳工。『留宿规定』是这项政策的基石。根据这政策目标,香港自一九七○年代开始输入留宿的外佣,应付本地留宿家庭佣工不足的情况。」
 
《最低工资条例》
 
  对于委员会就最低工资的关注,发言人指出:「除《最低工资条例》指明的例外情况(包括《雇佣条例》所不适用的人士、指定的学生雇员,以及留宿家庭佣工),法定最低工资适用于所有雇员,不论他们是月薪、周薪、日薪、时薪、件薪、长工、临时工、全职、兼职或其他雇员。从事非正式经济和非标准雇佣模式的雇员均受法定最低工资保障。」
 
贩运人口
 
  对于委员会称缺乏措施打击贩运人口,发言人强调:「香港绝不容忍贩运人口的活动。特区政府一直积极以多管齐下的方式打击贩运人口活动,并加强在港外佣的保障和福祉。」
 
  「香港已有健全的法律架构提供超过50多条法律条文打击各种贩运人口的行为。这套全面的保障与其他设有单一贩运人口法例的司法管辖区相比并无不足,而其中一些极为严重的罪行的最高刑罚甚至为终身监禁。」
 
为长者提供的保障
 
  对于委员会对长者保障的关注,发言人表示:「特区政府非常重视安老服务。安老服务在二○二二至二三财政年度的预算经常性开支约为140亿港元,相比二○一七至一八财政年度增加超过百分之八十。」    

  「特区政府在二○一七年公布《安老服务计划方案》(《计划方案》),以加强安老服务的中长远规划。《计划方案》的20项建议中,有12‍项已经完成或会持续推行,而另外八项已开展工作。此外,特区政府会在二○二三年恒常化『长者社区照顾服务券计划』,并将服务券数目分阶段由8 000张增加至二○二五至二六年的12 000张。在院舍照顾服务方面,目标是在二○二七年年底前提供额外6 200个资助服务名额。」
 
房屋
 
  对于委员会就《长远房屋策略》提出的关注,发言人表示:「特区政府已就房屋事务采取一系列重点策略和目标,全力提量、提速、提效、提质,推高供应量,缩短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的轮候时间。当中包括兴建『简约公屋』;推出先导计划鼓励私人发展商参与兴建资助出售单位,以及落实『公屋提前上楼计划』等,以回应市民的住屋需求。」
 
  「此外,特区政府在二○二一年六月底推出为期三年的现金津贴试行计划,以纾缓基层家庭因轮候公屋而面对的生活困难。实施分间单位(俗称『劏房』)租务管制的相关法例亦已于二○二二年一月生效,为『劏房』租客提供多方面保障。」
 
  「至于委员会对申请公屋门槛的关注,鉴于公屋资源有限,特区政府已制定一套客观的准则,以将资源分配给最有需要的家庭。我们会按既定机制,定期检视公屋申请人入息和资产限额,以确保达致政策目的。」
 
放宽抗疫措施
 
  就委员会对特区政府放宽抗疫措施而对医疗系统造成影响的不实内容,发言人表示:「特区政府以科学为本、精准抗疫、风险可控、便民利民的精神应对新冠疫情,循序渐进地作出精准调整。二○二二年下半年以来,特区政府有序推出一系列措施,包括分别于二○二二年九月和十二月撤销抵港人士抵港后的酒店检疫和核酸检测要求、二○二二年十二月撤销密切接触者检疫安排和撤销『疫苗通行证』要求、二○二三年一月撤销发出隔离令安排等,以至二○二三年三月一日全面撤销『口罩令』,代表所有社交距离措施正式结束。」
 
  「经过三年抗疫,公营医疗系统已经得到强化,资源运用、应对能力和负荷力都大幅增强。与此同时,疫苗接种率已大幅提升,而感染人士亦会按需要获处方新冠口服药物。二○二二年下半年开始优化及放宽防控措施后,香港疫情未有反弹迹象,新冠病毒病的整体入院、住院人数、危殆/严重及死亡个案持续下降,未有对公营医疗系统造成压力。事实上,二○二二年的新冠病死率由上半年的0.76%大幅下降至下半年的0.17%,而香港的新冠粗死亡率实际上较不少西方发达经济体为低。」
 
  「另外,在新冠疫情下,医院管理局一直维持正常的精神科住院及专科门诊服务,并通过遥距医疗继续为合适的精神科病人提供服务。政府亦开展或继续推行不同具针对性的措施,以改善市民在疫情下的精神健康,包括于二○二一年七月推出的『精神健康项目资助计划』、在疫情期间一直维持的『陪我讲 Shall We Talk』精神健康推广和公众教育计划,以及于二○二二年三至四月第五波疫情高峰期设立的『疫时哀伤情绪支援热线』。」
  
  委员会要求香港特区于二○二八年三月提交根据《公约》的第五次报告,届时特区政府会就委员会今次审议结论的建议作详细汇报。期间,特区政府会按委员会的要求在二○二五年三月提供所需资料。
 
2023年3月6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23时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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