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副司长在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会议就修订《刑事诉讼程序条例》建议的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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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副司长张国钧今日(二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会议就修订《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的建议的开场发言∶

主席:

  现时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刑事审讯中,若主审法官作出无须答辩的裁定,控方是没有法定机制提出上诉的。当原讼法庭法官无须答辩的裁定出错时,会构成司法不公。《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的修订建议旨在订定法定上诉程序,以供控方就原讼法庭法官在刑事审讯中所作出的无须答辩的裁定提出上诉,纠正在没有上诉机制下造成的不公。

背景

  上诉法庭于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就由律政司司长转交的法律问题二○二一年第1-3号案颁下判决,推翻了两位原讼法庭法官的无须答辩裁定。上诉法庭裁定,有关法官不当地取代了陪审团的职能,在相关的陪审团考虑案情之前错误地撤回了案件,在相关的案件都造成了严重的司法不公。

  上诉法庭观察到现时并无法定程序可让控方就原讼法庭法官所作出的无须答辩的裁定提出上诉,因此有迫切需要改革这方面的条文。

  在现时的法律制度下,倘若因为原讼法庭法官作出错误的无须答辩的裁定而让被告人无罪释放,控方充其量只能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81D条将案件转交上诉法庭,以厘清当中所涉及的法律原则。即使法官明显有错,被宣告无罪的被告亦不能再次受审。在现有法律条文的框架下,主审法官亦可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81条,让上诉法庭考虑「在所举证据下是否有案须予答辩」这一问题。然而,这样的做法须谨慎地在最特殊的情况下采用。再者,这做法不能针对性处理前述案件所揭露的法律空隙,因此必须紧急修改《刑事诉讼程序条例》以建立上诉程序。

  上诉法庭在判词中表示:「香港采取与英国类似的措施显然有相当大的好处」。

  在英国,控方可以根据《2003年刑事司法法令》,以下简称「英国法令」,第9部,特别是第58条,针对法官作出的无须答辩的裁定提出上诉。在仔细考虑上述上诉法庭的判决后,我们建议参考英国法令第9部,以订定法定上诉程序。

立法建议的内容重点

  我现在重点介绍立法建议的要点。立法建议主要赋予控方针对原讼法庭法官在刑事审判中作出无须答辩的裁定的上诉权利。控方必须得到主审法官或上诉法庭的上诉许可。新的上诉制度适用于原讼法庭有或没有陪审团的刑事审讯。除了无须答辩的裁定外,控方亦可就该案件中与上诉所牵涉的罪行有关的其他裁定一并上诉。在提出上诉时,控方必须作出保证,如果控方未能取得上诉许可或放弃上诉,被告必须获判无罪。在上诉期间,有关无须答辩的裁定的效力亦会暂停。为了减少延误,法庭有权加快上诉的程序。

  上诉法庭可以维持、推翻或更改上诉中的裁决。如果上诉法庭确认无须答辩的裁定,则必须命令被告罪名不成立。如果上诉法庭推翻或更改无须答辩的裁决,上诉法庭须命令有关罪行的法律程序可在原讼法庭继续、重审或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为防止陪审团受到影响,及确保审讯在公平公正的情况下进行,立法建议在上诉进行期间对公众报道上诉案件施加限制。

谘询

  律政司已于今年一月就立法建议去信征询不同持份者,包括法律专业团体、政府相关政策局及部门、法律学院以及其他相关组织的意见。整体而言,大部分回应者明确支持立法建议,认为这是及时、合理和必要的。

总结

  律政司继续积极推展相关立法工作,在审慎检视回应者及委员的意见后,尽快完成条例草案的草拟工作,希望在今年第二季向立法会提交立法建议的条例草案。

  多谢主席及各位委员。



2023年2月27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18分